54.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B.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 C.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D.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 答案:BD 解析: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法|律教 育网因此,在实践中,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在法律条文中,每个要素都有被省略的可能。因此,AC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对法律规则的结构,目前学界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两种观点。司法考试采用的是“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因此,D项是正确的。 55. 法系是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关于法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系是一个比较法学上的概念,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B.历史上曾经存在很多个法系,但大多都已经消亡,目前世界上仅存的法系只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C.民法法系有编纂成文法典的传统,因此,有成文法典的国家都属于民法法系 D.法律移植是一国对外国法的借鉴、吸收和摄取,因此,法律移植是法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答案:AD 解析:法系是比较法学上的基本概念,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据此分类标准,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A项说法正确。 在历史上,世界各主要地区曾经存在过许多法系,诸如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等等。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因此,B项说法错误。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且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但是,并非所有有成文法的国家都属于民法法系,因此,C项说法错误。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市场经济要求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把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从而达到生产、贸易、物资、技术国际化。法律^教育*网原创一个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统一市场的一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法律环境,因而就要求借鉴和引进别国的法律,特别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原则和规范。(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因此,D项说法是正确的。 56.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关于不同的法律渊源之间出现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B.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如何适用 C.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与民政部的部门规章不一致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直接选择后颁布的部门规章加以适用 D.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答案:ABC 解析:《立法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因此,A项错误。 第86条第(二)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因此,B项错误。 第86条第(三)项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因此,C项错误。 第86条第第2款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D项正确。 (2008年·四川) 51.关于法的作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法是由人创制的,人们在立法时受社会条件的制约 B.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没有自己的价值立场 C.法具有概括性,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 D.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从事难以做到的事情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作用。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影响中,法是由人创造的,人们在立法时会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A项说法正确。 法律人是有其法律思维的,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价值判断。因此,B项说法错误。 法不是万能的,法的局限性是和法律调整对象的有限性相联系的,法不可能调整社会生活的全部,有些社会关系(如人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不应涉足其间。因此,C项说法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