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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第3页

时间:2014-10-20 17:54:08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2002-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2013年)   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2012年,县建材协

 
  71.甲公司与梁某签订劳动合同后,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梁某到乙公司做车间主任,派遣期3个月。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双方已连续6次续签协议,梁某一直在乙公司工作。2013年6月,梁某因追索上一年加班费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乙公司是在辅助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梁某,符合法律规定
 
  B.乙公司是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上使用梁某,符合法律规定
 
  C.梁某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D.梁某申请仲裁时应将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共同当事人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劳务派遣、劳动仲裁。
 
  选项A、B错误。《劳动合同法》第66条第1、2款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本案中,车间主任不是辅助性岗位,时间超过了6个月。因此,该劳务派遣不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C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选项D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72.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某地块50年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写字楼。土地使用权满3年时,甲公司将该地块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但将该地块上已建成的一幢楼房留作自用。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如该楼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甲公司可只转让整幅地块的使用权而不转让该楼房
 
  B.甲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应由乙公司整体承受
 
  C.乙公司若要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取得原出让方的同意即可
 
  D.乙公司受让后,可以在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满46年之前申请续期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则。
 
  选项A错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据此可知,我国实行房地一体转让主义。
 
  选项B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选项C错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选项D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可知,甲公司取得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50年,已经使用了3年,那么乙公司受让后应当在其使用46年之前申请续期。
 
  73.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
 
  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
 
  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
 
  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
 
  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2012年)

6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答案】AD
 
【考点】本题考核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析】选项A属于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选项B不属于错误。招聘已经与竞争对手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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