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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单项选择题解析第29页

时间:2014-10-20 17:48:58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02-0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单项选择题解析第29页(2008年)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

在本题中,甲为了非法占有乙的钱财,以虚构乙曾向甲借款12万元的事实并伪造借据等虚假证明材料的手段,骗取了人民法院要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的生效判决(题目中的“经乙申诉后查明”,表明该判决已经生效)。也就是说,甲此时已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向乙主张财产的合法依据,甲向乙主张“偿还”借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就可以得以实现。因此甲构成诈骗罪。故应选择B选项。

4. 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A.幻觉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答案:B

解析: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分为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手段、对象以及其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法律意义的认识错误。本题中甲“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显然属于法律认识错误,故应选B项。

5.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后被查获。对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A.以偷税罪处理

B.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C.其中的100万元按偷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D.其中的10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偷税罪处理

答案:C

解析:《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刑法》第204条第1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应当按照偷税罪定罪处罚,但是认定偷税罪的数额仅限于先前所缴纳税款的数额。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按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本题中,“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其骗取已缴纳的100万元税款应认定为偷税的数额,而超过100万元的这80万元部分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因此选C项。

6.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甲为保护自己的住宅而在住宅内设置防卫装置,对不法侵害人乙正在进行的盗窃行为进行了制止,造成乙轻伤,甲的这种行为既不是假想防卫,又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成立防卫过当,因此,应为正当防卫,B项应入选。而且,正当防卫(未过当)是一种合法行为,不成立侵权。

7.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

B.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5000元

C.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赖为4万元

D.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万元

答案:C

解析:《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265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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