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人员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网上报名时,须填报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出具时间、认证编号;正在办理学历学位认证的,须填报认证材料受理时间。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取得学历学位认证书后,可以填报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可以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者简体汉字。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司法部网站、上海司法行政网、东方律师网等网站发布。 (二)上海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三)咨询服务方式 1.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详情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看相关通知公告,也可电话咨询:(021)53899700、(021)53899732、(021)53899707、(021)53899769。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7:00。 2.凡涉及报名系统技术操作问题可电话咨询:(010)88177421;(010)88177422。咨询时间:工作日8:00—22:00。 3.凡涉及网上交纳考试费有关事项可电话咨询:(0571)88158090;(0571)88156688。咨询时间:报名期间24小时服务。 4.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机构(驻沪机构):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地址: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受理大厅,咨询电话:(021)64829191 。 5.监督举报电话:(021)64742209。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7:00。 上海市司法局 2016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