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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2016上海司法考试报名时间等考务公告第2页

时间:2016-06-13 17:56:55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上海市司法局:2016上海司法考试报名时间等考务公告第2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64号),现就做好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

  《电子照片制作指南》可在报名网站自行下载。参考尺寸为宽413像素×高626像素,上传的证件照片必须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通过后(短信通知),才能进行网上交费,并将作为报名表、报名凭证、准考证、考生信息确认表、考试成绩通知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申请审核授予表、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四)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

  网上报名时,应拍摄上传本人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并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网上交费。

  (五)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必须拍摄并上传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学籍格式证明(模板在司法部报名网站下载)电子照片,同时,留存好本人学生证复印件(待成绩合格后,资格审核时使用)

  (六)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要求使用可供网上支付的银联卡,选择支付银行和指定账户网上交纳考试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

  网上交费成功后才可打印报名凭证,报名人员交纳考试费后不得自行更改报名地点和学历信息,因报名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网上交纳的考试费不予退还。依据沪价费〔2004〕040号、沪财预联〔2004〕24号文件规定,上海考区报名人员应当交纳考试费人民币220元。

  报名人员交纳考试费后,凡需要定额收据发票的可于7月25日至77月29日持打印的报名凭证和居民身份证,到上海市司法局行政服务中心领取。

  (七)网上报名成功后,报名人员可于9月9日至9月23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考试准考证(彩色、黑白打印均可)

  为防止团伙作弊行为,报名人员考点考场安排由网络系统自动生成编排。

  (八)报名人员选择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应当到司法部指定报名地点报名

  (九)严禁携带手机通讯设备、智能穿戴设备、带有液晶屏幕的电子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

  上海考区将选择性开展考场安全管理系统试点。

  (十)诚信参考,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考试期间有违规违纪、作弊行为的,将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考试时间、科目

  (一)考试时间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4日、9月25日。具体时间:

  试卷一:9月24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4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5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应试人员应当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进入考点考场参加考试,并仔细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司法部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以及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的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以司法部公告为准。

  五、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一)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可在11月下旬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查询并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司法行政机关不另寄发。

  (二)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异议成绩核查受理等有关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三)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考试成绩合格后,符合申请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7年7月31日前,持2017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毕业证书、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学籍格式证明和学生证,按照要求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有关事项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以及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凡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及司法部有关公告要求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凡在上海考区报名的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流程、考点考场安排、打印准考证、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方式等有关事宜,与内地报名人员相同。报名人员应当按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时应当提交的报名材料要求(详情请查看司法部公告),真实、准确、完整填报本人身份条件信息、学历条件信息,并按照规定上传电子证件照片,网上交纳考试费,打印报名凭证和准考证。逾期不予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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