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2015上海司法考试公告 上海市司法局公告 第3号 一、报名方式、时间及注意事项 (一)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为6月16日0时至7月5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并真实、准确、完整填报报名信息,上传电子证件照,交纳考试费,打印报名凭证和准考证。逾期不予补报。 (六)网上报名成功后,报名人员可于9月4日至9月18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考试准考证(彩色、黑白打印均可)。为防止团伙作弊行为,报名人员考点考场安排由网络系统自动生成编排。 (八)为净化考试环境,防止作弊,考试期间,严禁考生将手机通讯设备、智能穿戴设备、带有液晶屏幕的电子设备等带入考场。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必须由所在学校出具在读学籍格式证明(在司法部报名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6年应届毕业。 鉴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未就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限定,对报名人员身体健康状况暂不作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三)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学历条件 (一)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除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外,要以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报名时不具有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