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淮安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通知 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现就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一)成绩公布及查询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1日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1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考试承办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成绩核查申请书》(见附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至淮安市司法考试办公室。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能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一)网上申请时间、方式 应试人员达到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7年11月25日8时至12月5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2017年12月15日至29日,到淮安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我市只受理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人员的申请。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5日至29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申请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本人应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2、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3、与本人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三)证书颁发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四、成绩核查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现场提交材料审核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方式 (一)成绩核查: 时间:11月21日至12月5日(双休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地点:淮安市行政中心(景会路)北楼302室; 联系电话:0517—83680216,联系人:朱加军。 (二)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审核: 时间:12月15日至12月29日(双休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地点: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翔宇中道150号)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窗口(E区对面); 联系电话:0517—8388 8148,联系人:朱加军。 淮安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附:成绩核查申请书样本 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核查申请书 淮安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考生 准考证号 身份证 在淮安考区淮师附中考点,第 考场参加201 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申请要求核查试卷四(卷一、二、三应为无成绩试卷可查)分数。现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字):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