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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州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通知

时间:2017-12-08 11:54:07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2017苏州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通知依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和江苏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现就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17苏州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通知

依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和江苏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现就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1日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1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不具备打印条件的,可向我办申请提供成绩通知单打印服务。

在我市报考的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办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能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我办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一)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的工作方式。

在我市报考的应试人员,达到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360分)的,应于2017年11月25日8时至12月5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法律职业资格信息完成网上申请程序;本人应于2017年12月15日至29日到我办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申请。

在我市报考但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5日至29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我市不受理此类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待取得毕业证书后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我市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我办提交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在我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

2、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网上申请结束后,司法部将对申请人的学历信息统一交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进行核验。对于未通过核验的,我办将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再次进行学历查询,没有学历查询结果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无正当理由不能或逾期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我办不再受理。

3、与本人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4张。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经我办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四、上述事项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方式

(一)地点:苏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苏州市十梓街429号101室);

(二)日期:

1、分数核查:11月21日至12月5日(双休日除外);

2、资格申请:12月15日至12月29日(双休日照常办理);

(三)时间:上午9:00 --11:30,下午1:00--4:30;

(四)咨询电话:65125021、65241983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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