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参保缴费单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8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根据上述通知精神,自2017年4月1日起,我市按照新的失业保险费率征缴失业保险费。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已按原失业保险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其应返还企业和个人的差额,在单位缴纳2017年4至5月份失业保险费时予以抵扣。其中,2017年4月份失业保险费抵扣后一般为零,剩余部分在缴纳2017年5月份失业保险费时予以抵扣。已离开原缴费单位的参保人员,其应返还个人的差额在新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时予以抵扣;已办理社会保险异地转移的人员(转移到烟台市行政区以外的),其应返还个人的差额通过原缴费单位返还本人。 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