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残疾人保障金的通知-烟台社保局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德通知》(鲁财综【2014】75号)精神,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德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符合条件的上述企业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据到区残联开具免征证明。 联系电话:6381058 6396936 |
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残疾人保障金的通知-烟台社保局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德通知》(鲁财综【2014】75号)精神,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德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符合条件的上述企业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据到区残联开具免征证明。 联系电话:6381058 6396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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