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江苏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公告 为保证2016年度我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鉴定职业及时间安排 1、全国统一鉴定时间
2、全省统一鉴定时间
二、统考职业考核方案 1、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2、全省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三、鉴定申报 1、统一鉴定各报名机构登录在线考务管理平台统一鉴定子系统进行申报,补考人员信息通过在线考务管理平台直接提取。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参加统一鉴定单科合格成绩超过一年的考生需重新申报鉴定。 2、考生个人须交2张2寸同底照片和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材料、工作证明以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到报名点申报。各地和省属报名点必须严格按照本公告确定的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各市鉴定中心报名电话见附件1,统一鉴定省属报名点一览表见附近2,统一鉴定各职业报名条件见附件3.) 3、新增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全省试验性鉴定。 4、今年上半年项目管理师、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鉴定;下半年不再接收新生报名,上半年单科成绩合格考生可参加下半年补考,合格者核发全省统一鉴定职业资格证书。 5、参加2015年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网络编辑员、企业培训师(省)三个职业全省统一鉴定单科成绩合格的考生,可参加补考,不再接收新生报名。终止企业培训师省级统一鉴定,从今年开始企业培训师的鉴定纳入全国统一鉴定,合格者核发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证书。 6、公关员、采购师、物业管理员、社会工作者等四个职业不再纳入全省统一鉴定,相关报名(补考)工作可向各级鉴定机构申报。 7、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综合评审由口头答辩形式改为文件筐,书面答辩。 8、鉴定申报时间 全国、全省统考时间安排:
9、联系地址及电话 联系地址: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南京市山西路68号颐和商厦4楼 邮编210009) 咨询电话: 025-83271779 四、注意事项 1、考生报考等级由各市鉴定中心和各省属报名点资格审查后确定,各报名点按照本公告中确定的申报条件执行。 2、各报名点在对考生进行资格初审后,将所有申报资料(包括学历证明材料、资格证书、工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准备齐全,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到省(市)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原件当场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鉴定中心存档。 附件 1、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电话一览表 2、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省属报名机构一览表 3、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各职业申报条件 附件1: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电话一览表
附件2:省属报名机构一览表
附件3: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各职业申报条件 (一)营销师 1、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从事推销工作1年以上。 (2)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并结业。 2、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初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推销工作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 (2)取得初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推销工作3年以上。 (3)中等职业学校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并从事推销工作1年以上。 (4)大学专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以上。 3、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中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并从事推销工作2年以上。 (2)大学专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后并从事推销工作2年以上。 (3)大学本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后并从事推销工作1年以上。 (二)心理咨询师 1、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大专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博士学位; (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2年,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4)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2年,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理财规划师 1、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理财规划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理财规划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理财规划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秘书 1、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初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2、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初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中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初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秘书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中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高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中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并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五)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1、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经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在校毕业班学生,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 (5)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以上者; (3)取得本职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本职业者; (4)取得本职业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取得本职业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六)职业指导人员 1、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取得职业指导员资格证书1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本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两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4)取得助理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2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4、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7年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取得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3年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4)在职业指导领域,做出特殊贡献者。 (七)物流师 1、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经本职业物流员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经本职业物流员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3)高中毕业(或同学历),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者。 (4)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的物流企业职工,经本职业物流员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物流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 (2)取得本职业物流员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职业资格四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物流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3)高级技工学校、大专相关专业毕业,经本职业助理物流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4)高级技工学校、大专相关专业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者。 (5)大学本科相关专业毕业。 3、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 (3)具有相关专业大专、高级技工学校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4)大学专科(含高级技校)以上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5)大学专科(含高级技校)以上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担任物流企业中层管理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6)大学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7)大学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 (8)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者。 (八)企业培训师 1、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一年实习期满,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企业培训工作满3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初级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四级以上证书,从事企业培训工作满2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企业培训工作满2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企业培训工作满4年。 (3)取得本职业助理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企业培训工作满7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助理级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从事企业培训工作满4年以上;或取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从事企业培训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九)公共营养师 1、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高中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经四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2)具有医学、食品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证书,经四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2、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四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四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医学、食品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二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医学、食品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具有医学、食品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取得医学、食品或相关专业助理专业技术职务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十)劳动关系协调员 1、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十一)劳动保障协理员 1、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两年以上。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力)。 2、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一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两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相关职业一年以上。 (十二)电子商务师 1、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者。 2、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者。 (3)取得本职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者。 3、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非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十三)婚姻家庭咨询师 1、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2)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十四)信用管理师 1、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后,连续从事信用管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经信用办确认。 (十五)保安员 凡申报保安员职业资格者,都必须通过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员证》(根据公安部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通过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的,不发《保安员证》。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通过资格考试证明)。 1、初级(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本职业初级保安员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义务兵。 2、中级(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保安员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技工、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和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5)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初级士官。 (6)在保安服务公司、物业服务企业担任保安队长职务3年以上。 3、高级(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保安员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具有本科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中级以上士官和退役军官。 (6)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担任治安保安机构负责人,或在保安服务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业务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在物业服务企业担任总经理、分管保安业务的副总经理及保安业务管理部门、分公司负责人5年以上,并经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十六)创业咨询师 1、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三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6)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三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创办和经营企业1年以上,经三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8)在职校或高等院校从事创业教学工作1年以上,经三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三级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三级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二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二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8)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二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9)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后,创办和经营企业2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二级创业咨询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0)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后,在职业院校或高等院校从事创业教学工作3年以上,经二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相关专业是指企业管理或工商管理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