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 已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可通过网上云办税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另:变更申请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提交。 【业务流程】 变更税务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操作步骤】 1、功能 【我的办税大厅】--【全部功能】--【我要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即可进入变更税务登记界面。 2、事项监控 事前监控为办理此业务需满足的条件,若监控结果栏显示“不通过”,说明您不满足办理条件,无法办理此业务。 3、填写申请表 情况一:个体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如下图。 情况二:单位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如下图。 (1) 修改基本信息部分 (2)修改负责人信息部分: ①用户身份为法人,则该用户可以变更所有负责人信息,包括法人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办税人信息。 ②用户身份为财务负责人,则该用户可以变更除了法人的其他负责人信息,包括财务负责人信息、办税人信息。 ③用户身份为办税人,则该用户仅可以变更办税人信息。 ④灰色框是不能编辑的 4、预览 检查变更信息是否正确,若正确点击【提交】即可。 5、完成 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可以查看申请资料具体内容;点击【签收】,会显示对应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业务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业务流程】 停业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操作步骤】 1、功能入口 【我的办税大厅】-【全部功能】-【我要登记】-【停业登记】。 2、事前监控 (1)事前监控为办理此业务需满足的条件,若监控结果栏显示“不通过”,说明您不满足办理条件,无法办理此业务; (2)截图仅作为示例,详情以实际情况为准。 3、填写申请表 (1)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识别号和名称; (2)系统默认停业期限起为下个月,可手动修改; (3)停业期限止手动选择。注:停业期限止必须大于停业期限起;停业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4)系统默认报告日期为当前日期,可手动修改。 4、预览提交 请仔细查看您填写的停业登记报告表,确认无误再提交。申请一旦提交,将无法撤销。 5、完成 停业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返回下图界面。您可查看提交的申请资料,并签收。 【情景互动】 1、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必须为个体工商户,且停业期间已经核定定额; 2、纳税人存在未申报记录或者未缴税款,不能办理停业登记; 3、纳税人停业到期后无需办理复业手续,到期自动复业。 4、停业期间不允许使用发票,特别提醒有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停业期间税控设备要如期抄报税清卡。 5、停业期间需要提前复业的纳税人,需要通过复业登记的模块办理提前复业。
【业务概述】 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业务流程】 停业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操作步骤】 1、功能入口 【我的办税大厅】-【全部功能】-【我要登记】-【复业登记】。 2、事前监控 (1)事前监控为办理此业务需满足的条件,若监控结果栏显示“不通过”,说明您不满足办理条件,无法办理此业务; (2)纳税人手动填写“复业日期”。 3、填写申请表 (1)系统会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领回税务资料情况”“领回其他税务资料情况”“领回发票情况”且不可修改; (2)纳税人手动填写“复业日期”。 4、预览提交 (1)请仔细查看您填写的复业登记报告表,确认无误再提交。申请一旦提交,将无法撤销。 (2)点击【提交】,则会向用户进行友好提示。 5、完成 点击【确定】完成,复业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返回下图界面。您可查看提交的申请资料,并签收。 【注意事项】 1、没有停业的纳税人不能办理复业登记; 2、停业到期会自动复业,无需复业登记,当您在停业期内需要提前复业的,通过该模块办理复业登记。
【业务概述】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经营因素法),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其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影响纳税人经营的一些经营指标如经营面积、年房屋租金、从业人数、月用电量(度)、主要设备名称及台(套)数等,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如实填报,提交申请。 【业务流程】 停业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操作步骤】 1、功能入口 【我的办税大厅】-【全部功能】-【我要登记】-【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 2、事前监控 (1)事前监控为办理此业务需满足的条件,若监控结果栏显示“不通过”,说明您不满足办理条件,无法办理此业务; (2)截图仅作为示例,详情以实际情况为准。 3、填写申请表 (1)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默认的定额类型。定额类型有以下4类;营改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商业、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修理修配业; (2)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由系统自动带出; (3)表格中“所属乡镇、街道”、“所属集贸市场”、“淡季旺季情况”、“代理区域”、“所属路段系数”等都是由下拉菜单中选择。 ①营改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②商业 ③工业生产及来料工业 ④修理修配业 4、提交预览 请仔细查看您填写的定额信息采集表,确认无误再提交。申请一旦提交,将无法撤销。 点击【提交】,则会向用户进行友好提示。 5、审核中 点击【确定】,完成申请,定期定额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返回下图界面。您可查看提交的申请资料,并签收。 6、确认月销售收入 接受核定的月销售收入,将按照规定流程对纳税人定额进行公示公告。不接受系统核定的销售收入,请前往主管税务分局办理重新核定。 7、完成 点击【接受】,则完成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提交。
【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业务流程】 停业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操作步骤】 1、功能入口 【我的办税大厅】-【全部功能】-【我要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2、事前监控 (1)事前监控为办理此业务需满足的条件,若监控结果栏显示“不通过”,说明您不满足办理条件,无法办理此业务; (2)截图仅作为示例,详情以实际情况为准。 3、填写申请表 (1)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由系统自动带出; (2)财务会计制度、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折旧方法、会计报表名称、会计制度执行期起、成本核算方法、会计报表报送期限都可以由右方下拉菜单中选择; (3)小规模填写时选择季度初1号,一般纳税人填写时选择月初1号。 4、预览提交 点击“下一步”,将出现如下如,请仔细检查财务制度备案表中的信息,确认无误后在提交,一旦提交将无法撤销。 点击【提交】,则会向用户进行友好提示。 5、完成 点击【确定】,则完成备案。纳税人可看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已成功提交。系统中可以显示“查看我的申请资料”、“签收”功能。 【注意事项】 1、备案成功后,不可以重复备案; 2、选择备案日期时,小规模选择季度初1号,一般纳税人选择月初1号,不允许选择中间其他日期;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将会逾期,且会影响信用等级的评定。
【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业务流程】 停业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操作步骤】 1、功能入口 【我的办税大厅】-【全部功能】-【我要登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备案】 点击【增加】按钮可以增加数据,点击【修改】按钮可以修改数据,点击【删除】按钮可以删除数据。 点击【增加】按钮,会出现您是否已办理开户许可证界面框。 情景一:如果纳税人已有开户许可证,则点击【是】,系统进入存款账户账号详细信息界面,首次备案,缴税账号默认为“是”,非首次备案,缴款账号默认“否”。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缴税账户。账户性质按实际选择、账户名称、行政区划的内容可以自动带出,其余信息需纳税人填写。 情景二:如果纳情景而税人没有开户许可证,则点击【否】,系统进入存款账户账号详细信息界面,自动生成账户性质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且不可更改,行政区划、开户行等字段可以由下拉框选择,其余信息需纳税人填写,点击【下一步】,转到填写界面。 填完信息后,点击“保存”,将显示在列表中。 3、预览提交 点击“下一步”,将在“预览提交”中显示已经提交的信息。 点击【提交】,则会向用户进行友好提示。 4、完成 点击【确定】,则完成备案。纳税人可看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已成功提交。 5、修改存款账户备案信息 (1)选择其中一条备案信息,点击【修改】按钮,用户可以修改已经备案银行账号的信息。 点击【保存】后,将完成修改。涉及三方协议变更的,需做相应的三方协议重签。 (2)选择其中一条备案信息,点击【删除】按钮,用户可以删除。 【注意事项】 1、没有存款账户账号信息,不能点击操作“修改”、“删除”; 2、如果纳税人增加的账户信息中“缴税账号”选择“是”,则会在完成中显示“去签订三方协议”。签订三方协议,详见下文对应模块; 3、个体工商户使用个人银行卡做存款账户备案的,账户名称为持卡人姓名。请仔细核对。
【业务概述】 三方协议签订是实现网上电子申报扣税(费)款的基础,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划款的协议,经税务机关与开户银行双方验证通过后,才能使用电子缴税系统进行税费、滞纳金和罚款的缴纳。 【业务流程】 停业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操作步骤】 1、功能入口 【我的办税大厅】-【全部功能】-【我要登记】-【三方协议签订】。 2、委托扣款协议书 (1)系统生成“委托扣款协议书”,用户查看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 (2)提示签订成功。 3、验证三方协议书 在三方协议签订中对显示的已签订信息,进行验证发送。点击【验证】。验证成功,则三方协议可以使用。 签订:三方协议终止后,可以重新签订。验证:三方协议签订后,使用这个功能发送验证请求。撤销:若三方协议信息有误,则可以撤销三方协议信息。打印:打印已申请的三方协议签订。 【注意事项】 1、纳税人之前有三方协议,因变更需要重新签订三方协议时,需要点击“撤销”把之前的协议作废掉; 2、验证不通过的解决办法: (1)先做存款账户备案 (2)再签订协议(生成协议号)确认无误进行提交打印纸质的协议。完成三方协议的签订。 (3)拿纸质协议到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对应的发证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办理单位进行确认激活 (4)回到云厅三方协议进行三方协议的验证。验证通过完成整个三方协议的签订。
【业务概述】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业务流程】 停业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操作步骤】 1、功能入口 【我的办税大厅】-【全部功能】-【我要登记】-【外出经营证明开具】,即可进入界面。 2、填写申请表 (1)界面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 (2)合同对方企业名称、合同对方纳税人识别号字段纳税人需填写,外出经营地行政区划、外出经营地乡镇街道、经营方式在下拉框中选择;点击【增加】按钮,弹出劳务或货物信息增加页面; (3)劳务或货物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劳务或货物信息自动填写到申请表中; 合同有效期止: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取消180天的限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止期。特别提醒合同有效期止默认外管证明的有效期止,避免因日期选择不当造成外管证明逾期。 (4)选中申请表中的货物或劳务信息,点击【修改】按钮,可以修改该条信息; 选中申请表中的货物或劳务信息,点击【删除】按钮,可以删除该条信息。 (5)外出经营活动合同总金额自动显示为劳务或货物金额总计之和。 (6)点击【下一步】,转到上传附报资料界面。 3、上传附报资料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办理电子外管证时,只需向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电子照片和加盖公章的《外出经营活动报告表》的电子照片,不再提供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等资料。上传后点击【下一步】。 4、预览提交 预览提交页面是对外出经营证明申请信息进行预览,查看申请信息是否有误。确认无误点击提交按钮。 5、审核中 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外出经营证明申请信息,需要等待税局人员审核。该笔申请信息可在【已办事项】中查看审核进度。 实际审核分为省内、省外两种流程: 省内外出经营活动:为了更加方便纳税人办税省内的外出营活动申请会直接推送到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平台,审核通过后即完成报验登记。 省外外出经营活动:纳税人需要通过云厅提交并审核通过后生成外管证明编号,完成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开具。(由于各个省份间使用的网上办税平台不统一暂时还做不到开具报验一步完成。) 6、完成 税局人员审批通过后,您可以在【已办事项】看到状态为“受理通过” 点击该区域,进入开具成功页面,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可查看详细资料;点击【签收】,可完成签收;需要打印外管证的,点击【下载外出经营证明】下载外管证后打印即可。 【情景互动】 1、提示“纳税人没有维护该经营范围,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时,请纳税人去主管税务机关做相应的行业以及税种登记。 2、同一地(市)管辖区域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需要开具《外管证》? 参照2017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在总局未作出进一步明确之前,同一地(市)管辖区域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暂时要开具《外管证》。
【业务概述】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1、功能入口 (预缴申报暂未开通)您可以继续浏览查看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帮助您填写预缴申报表。 【登录云办税厅】-【选择我要办税的企业】-【报验户】 2、选择需要预缴申报的外管证号码,点击“以此身份进入”。 3、功能入口 【我的办税大厅】-【我的办税指引】-【预缴申报】 4、点击【去完成】链接,打开预缴申报页面,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选择否,一般计税选择是。【下图所示】 【情景互动】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的计算:
类型 计税方式 预缴税款预征率 预缴税款计算 销售额 税率(征收率) 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2016年5月1日后开工或4月30日前开工自愿选择使用一般计税方式的) 3%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11% 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见例8)
简易计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项目) 3%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5% 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同例8)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 3%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5% 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申请(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类型 计税方式 取得方式 预缴税款预征率 预缴税款计算 销售额 税率(征收率) 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之前取得自愿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 非自建 5%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11% 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见例3)
类型 计税方式 取得方式 预缴税款预征率 预交税款计算 销售额 税率(征收率) 发票开具
÷(1+5%)×5%
(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见例3)
自建 5%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类型 计税方式 取得方式 预缴税款预征率 预交税款计算 销售额 税率(征收率) 发票开具
非自建 5%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1+5%)×5%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纳税人自行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产权证书号(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系统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见例4)
类型 计税方式 取得方式 预缴税款预征率 预交税款计算 销售额 税率(征收率) 发票开具
自建 5%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5、提交申报表 按照实际外出经营活动情况填写报表即可,填写完成后点击【确认发送】按钮,发送申报表。 【情景互动】 1、纳税义务发生的地点,为建筑服务的发生地 。当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与主管税务机关为同一地级市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中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再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中明确:“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根据此文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要向建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所得税税款。 2、纳税服务发生的时间以及预缴需要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预缴申报模块暂时不能实现税款的缴纳,请到参照以上方式填写预缴申报表,到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
【业务概述】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业务流程】 【操作步骤】 1、进入路径 【登录云办税厅】-【企业办税(含个体户)】-【报验户】 2、在报验户模式下选择相应外管证号后点击“以此身份进入”; 3、功能入口 【我的办税大厅】-【我的办税指引】-【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4、进行申报 点击去完成进入【外出经营情况活动申报模块】; 5、填写信息 选择填写红色星号的必录项后,点击增加,继续填写外出经营的货物(劳务)信息; 6、点击保存 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继续进行下一步操作,录入完税证的相关信息。 此类完税凭证种类为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7、预览提交 预览查看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申请信息,确认无误即可提交申请; 8、申请成功 点击【提交】按钮,提交申请成功。跳出提示框 点击外管证缴销链接,一键完成缴销外管证明的操纵,结束整个外出经营活动。
【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之前,办理缴销手续。(省内纳税人通过云厅做外出经营情况活动申报后可实现一键缴销,省去录入外出经营活动信息及完税信息。省外经营的纳税人则需要按实际情况录入相关外出及完税信息) 【业务流程】 【操作步骤】 1、选择模式 【登录云办税厅】-【企业办税(含个体户)】-【正常户】 2、功能入口 【我的办税大厅】-【全部功能】-【我要登记】-【外出经营证明核销】。 3、填写申请表 (1)界面自动带出纳税人识别号和名称;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编号可由下拉框选择,选择后自动带出证明有效期起和证明有效期止; (3)劳务或货物信息、缴纳税款情况可增加、修改、删除。(类同外出经营情况申报模块对应信息的填写,请参照外出经营情况申报填写说明); (4)点击【下一步】,转到上传附报资料方式界面。 4、上传附报资料 5、预览提交 对外出经营证明核销信息进行预览核实,确认无误即可提交申请。 6、完成 点击【提交】按钮,外出经营证明核销申请提交审批成功。提交的申请信息可在首页【已办事项】模块进行查看。 【注意事项】 1、如果提示外管证已逾期,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2、提示“纳税人的该外管证尚未进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不允许核销”省外发生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需要到劳务发生地做“外出经营活动申报”,省内发生的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只需要登录云厅以报验户的身份登录后做外出经营情况活动申报后一键缴销外管证明。
【业务概述】 纳税人可以在本模块查询最近一年开具和核销的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包括税号,名称,外管证号,外出经营地、有效期起、有效期至、状态这些字段。 【业务流程】 【操作步骤】 1、功能入口 【我的办税大厅】-【全部功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查询】 2、查询 纳税人输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编号,点击【查询】,即可查询; 纳税人点击【一个月】,系统会显示近一个月开具、核销的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记录; 纳税人点击【更多】,系统会显示日历控件,选择自己要查询的所属时间范围,点击【确定】,即会显示该时间段内开具、核销的外出经营管理活动管理证明记录。
【业务概述】 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业务流程】 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流程如下: 【操作步骤】 1、功能入口 在云办税厅中找到功能入口:【我的办税大厅】-【全部功能】-【优惠/认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2、事前监控 (1)事前监控系统判断您的资格条件为办理此业务需满足的条件,若监控结果栏显示“通过”说明您满足办理条件,点击“我知道了”可以进入办理界面。 (2)若监控结果栏显示“不通过”,说明您不满足办理条件,无法办理此业务。可以咨询12366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咨询。 3、填写申请表 (1)界面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 (2)点击【增加】,增加新的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税务备案事项、减免政策名称、减免类型在下拉框中选择,减免政策名称选择后减免性质大类、减免性质小类由系统自动带出。点击日历控件选择减免有效期起止,有效期起系统默认为选择当月1日,有效期止系统默认为选择当月最后一日,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 (4)选中已经填写完的其中一条备案信息,可以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5)点击【下一步】,转到上传附报资料界面。 4、上传附报资料 上传附报资料的方式有三种:资料库选择、本地上传、扫码上传 (1)资料库选择。上传我的资料库中选择要上传的附报资料。 (2)本地上传。上传电脑中存在的文件资料。 (3)扫码上传。用“云办税厅”手机APP扫码上传手机中存在的资料或者直接用拍照上传。 注:上传的附报资料大小不得超过200K,否则系统会友好提示“您选择的文件太大,请压缩后上传”。 5、预览提交 (1)点击【预览】,可查看上传的附报资料,上传错误可以点击【上一步】返回修改。 (2)纳税人在预览提交环节查看申请表、附报资料,确认无误即可【提交】。 6、审核中 提交申请表和附报资料后需等待税务人员审核,可在【我的办税厅】-【已办事项】中查看办理进度。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可查看提交的申请资料。未被税务人员受理前可撤销申请。 7、完成 纳税人可在【已办事项】模块查看办理进度。 【注意事项】 1、即征即退是指税务机关对按规定缴纳的税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 2、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的纳税人必须为正常户且必须存在增值税税种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4、增值税即征即退范围: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业务介绍】 依税法规定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税收减免备案是纳税人申报前减免税的前提条件。已享受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重新备案。 【业务流程】 增值税税收减免优惠备案办理流程如下: 【操作步骤】 1、功能入口 点击【我的办税大厅】-【全部功能】-【优惠/认定】-【增值税税收减免优惠】。 2、事前监控 (1)事前监控为办理此业务需满足的条件,若监控结果栏显示“通过”说明您满足办理条件,点击“我知道了”可以进入办理界面。 (2)若监控结果栏显示“不通过”,说明您不满足办理条件,无法办理此业务。 3、填写备案信息 (1)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以往年度备案记录。同事推荐最常用的八项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模板,推荐的优惠备案无需填写直接选择。 (2)纳税人可在“更多”中选择其他要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 (4)日历控件自动选择减免有效期起止,系统默认有效期起为备案月份1日,有效期止为选择月份的30、31日。 (5)点击“下一步”,转到上传附报资料界面。 4、上传附报资料 上传附报资料的方式有三种:资料库选择、本地上传、扫码上传。 (1)点击【资料库选择】,可在我的资料库中选择要上传的附报资料。 (2)要上传资料库中没有的资料,可点击【本地上传】并上传资料。 (3)手机拍照上传或者上传手机中的资料,可点击【扫码上传】, (扫码上传前需要先下载河北国税智慧云厅APP,并通过智慧云厅APP扫码上传。) 若该事项不需要上传附报资料,则系统显示“该事项不需要上传附报资料”。点击下一步即可。 5、预览提交 (1)点击【预览】,可查看上传的附报资料,上传错误可以点击【上一步】返回修改。 (2)纳税人在预览提交环节查看申请表、附报资料,确认无误即可【提交】。 6、签收 点击【签收】,可签收税务机关发放的电子税务事项告知书,点击【下一步】签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7、完成 纳税人可在【已办事项】模块查看办理进度。 【温馨提示】 1、增值税税收减免优惠备案的纳税人必须为正常户且必须存在增值税税种认定。 2、备案需要满足的条件一定要符合才可以做,否则税务机关检查不满足条件的会补缴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甚至会有罚款。不确认条件的,可以咨询所属税务机关或者12366电话咨询。 3、备案时间问题,一般参照所备案事项的时间限制、相关证书的限制。但是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者自行取消备案资格的,36个月不能再申请相关的备案。 减免税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税基式减免:即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应用形式有设起征点、免征额和允许跨期结转等 税率式减免:即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实现税收的减免。 税额式减免:就是通过直接减免税收的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包括全额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和核定减征额等。 具体减免税对应的事项以及政策依据小编奉上呕心沥血准备的政策库,仅供参考哦。链接查看【减免税政策库】相关管理办法欢迎您点击链接仔细阅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若相关政策法规发生改变,请以实时的政策、法规为依据。
【业务概述】 依税法规定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税收减免备案是纳税人申报前减免税的前提条件。已享受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重新备案。 【业务流程】 消费税税收减免备案办理流程如下: 【操作步骤】 【操作步骤】 1、功能入口 点击【我的办税大厅】-【全部功能】-【优惠/认定】-【消费税税收减免优惠备案】。 2、事前监控 (1)事前监控为办理此业务需满足的条件,若监控结果栏显示“通过”说明您满足办理条件,点击“我知道了”可以进入办理界面。 (2)若监控结果栏显示“不通过”,说明您不满足办理条件,无法办理此业务。 3、填写备案信息 (1)界面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征收项目。 (2)在下拉框中选择税收优惠事项。 (3)点击【增加】,增加新的减免税备案登记表。选中已经填写完的其中一条备案信息,可以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4)点击【下一步】,转到预览提交界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