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三条 户籍准入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公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入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 第二十五条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需为其适龄未成年子女申请入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应于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将入学申请信息按学校分类后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将全区入学申请信息按镇(街道)、学校汇总后于5月10日前交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预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提供给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于5月20日前上报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6月1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吸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比例或数量应逐步提高。 第二十八条 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分镇(街道)按学校对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经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6月15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有异议的,流动人口应于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提出,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应于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于6月30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其他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进行统筹调剂,于7月5日前公布统筹调剂的学生名单,并向其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不服从的不再安排。 第三十条 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的流动人口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一条 在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前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并实际居住,且符合《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对房屋相关要求的流动人口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就近入学。 第三十二条 2016年1月1日前已在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同一学段可不凭积分升入高一年级就读。上述对象中的小学毕业生入读公办初中需重新参加积分管理,申请积分入学。 第三十三条 入学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入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市区范围内的流动人口,当年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其子女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可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指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的托幼机构、小学、初中。 第三十五条 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需为其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对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流动人口8月31日以前的积分项目进行核查评分。 第三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9月15日前认定的入学指标数(包括公办、民办的托幼机构和学校)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确定下一年度流动人口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指标数,由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年流动人口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于每年9月份统一向社会公示流动人口子女入医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取得首次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携带《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等材料,通过其子女就读的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的规定时间内为子女办理下一年度的入医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医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