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江苏省监理员资格取消后相关事宜通知 〔2017〕第36号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从业管理,规范监理人员现场行为,提高监理工作服务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江苏省监理员从业资格取消后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的通知》要求(苏人社发〔2015〕344号),对已取消的“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和“江苏省监理员”从业资格,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不再作为资格要求和打分因素。 二、支持高等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有条件的监理企业开展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岗位的业务培训,实行“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根据行业需要编写培训标准、培训教材并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三、开展监理业务培训的单位可以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为基础,对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理论、方法和工程监理典型案例分析等为主要内容进行系统和有重点的业务培训。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立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单位及培训信息数据库,培训单位和参加培训人员可以自愿将单位、个人信息和培训结果信息录入数据库。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人员履约能力和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转变监管思路,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江苏省监理员资格取消后相关事宜的公告.pdf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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