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的现实表现,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和思想品德等。所有考生均须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届毕业生由其所在学校、其他考生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进行。考核材料由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归入考生的报考材料中。 (二)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负责考核的有关部门要向考生报名所在地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体检信息将作为考生电子档案的组成部分。 (二)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非指定的体检医院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或由指定的体检医院在规定体检时间以外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形成的考生体检结论,除宣布无效外,还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指定的终检单位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的有异议考生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四)为确保新生质量,各高校在新生入学后,要对新生报考资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被院校退学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第九条 录取照顾政策 (一)报名参加面向中职生考试,且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毕业生,可选择免试录取到相应的对口本科专业,或选择文化分加50分照顾(须在填报志愿前进行选择);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三等奖的中职毕业生,可选择免试录取到相应的对口高职(专科)专业,或选择文化分加50分照顾(须在填报志愿前进行选择);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三等奖的中职毕业生,享受文化分加30分照顾;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奖的中职毕业生,享受文化分加10分照顾。 (二)在录取结束后才获得本科免试资格或享受加分照顾后达到相应对口本科院校(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补录取或调整录取到相应的本科院校(专业)。在录取结束后才获得高职(专科)免试资格或享受加分照顾后达到相应对口高职(专科)院校(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且未被录取的考生,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补录取到相应的高职(专科)院校(专业)。其余考生均不再进行补录取或调整录取。 (三)符合高职招考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须进行资格申报,经审核、公示通过后,方可享受相关照顾政策。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一)考生必须遵守报名及考试的有关纪律,认真学习、咨询、理解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考试及录取的有关政策规定,防范虚假信息的误导和各类招生考试诈骗行为,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和预防违纪舞弊事件发生,共同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简章主要依据现行的招生政策编写,仅供考生报名时参考;如有与省招委会、省教育厅颁布的2015年度招生文件不一致的,以正式颁布的文件为准。 (四)本简章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