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高考报名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至26日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5年普通高考报名事宜的通知 青招办〔2014〕39号 现将我省2015年普通高考报名事宜安排如下: 一、报名 报名时间:2014年12月15日至26日(省外就读高中毕业生待放假返青后由考区招办安排报名)。 省招办于12月10日前给考区招办提供报名程序(高考报名程序、高中学考库核对程序)、报名用表格。 各考区招办于2015年2月4日-6日上报考生报名信息。报名信息进入省招办信息库后,不再接受补报。 (一)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报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符合省招委规定的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 3. 身体健康。 4. 高中毕业(中专、职校、技校等中职毕业生除报考艺术类、体育类以外,只能报考对口高职)。 (二) 下列人员不准报考: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 高中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即高一、高二学生);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弄虚作假报名并违规参加高考的应届毕业生(即2015年的应届毕业生在2014年或以前违规报名高考); 3. 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学生; 4. 因触犯刑法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5. 未参加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全部科目的(以下简称高中学考,在收集志愿时确认)。 (三) 报名办法: 1. 报名工作由考区招办负责。户口在就读中学所在州(县)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报名初审,再由考区招办复审;省内跨地区就读高中毕业生,回户口所在州(市县)招办报名(西宁市四区内户籍应届毕业生在就读中学报名);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省外就读高中毕业生到户口所在州、(县、区)招办报名。 省内应届高中毕业生不准在非户籍地报名;往届高中毕业生不准在补习学校或原毕业中学报名;省外就读高中毕业生不准在省内中学报名。否则将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 同一考生在不同考区重复报名的,要取消考试资格。 报考对口高职的应届中职毕业生在就读学校集体报名,由学校负责报名资格初审,由学校所在辖区招办复审并安排考场;往届中职毕业生到户口所在地招办报名。 2. 须提供的报名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就读高中学校的证明(证明是否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学考所有科目是否考完、能否正常毕业)、家长单位证明(资格审查用)。往届生还要提供补习学校的证明(在家复习的由家长单位出具)、往年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档案(含报名表、资格审查表、高中学考成绩单、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材料等)。 报名时现场采集电子照(免冠、半身、白色背景、彩色、证件照格式)。严禁翻拍照片、严禁粘贴家长提供的电子照、严禁复制高中学考库照片(由于录取时正值夏季,考生拍照时上衣外套尽可能着单衣)。 考生报名信息尤其是照片要与其高中学考库、省外就读高中登记库、户籍库等信息核对。不一致者按冒名(充)报考处理。在考试录取中出现冒名(充)报考者,由考区招办负全责。 被高校正式录取的新生用身份证号给教育部注册,考生必须准确填写、细心校对号码,否则在学历认证时查找不到与本人身份一致的信息、也无法正常毕业。 3. 省、州、县在省外集体办高中班学生的报考资格,按照责任机制由办班单位负责,集体注册登记号由省招办统一编定后发至各考区招办,考生在报名时从考区招办查询并填写到《高考生报名登记表》上。 省内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表》和户口簿由所在中学收齐后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集中审查盖章;往届高中毕业生、省内跨州(市、县)就读高中毕业生和省外就读高中毕业生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表》、户口簿由考区招办收齐后交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查盖章。最后由考区招办做出复查结论。 4. 已报名考生的基本信息要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姓名、毕业中学、加分条件、限报类型、考生父母及就业单位。公示方式为:省招办在《青海招考指导》、青海招考信息网上公示我省赴省外就读高中应届毕业生及考区招办上报的高考生名单;报名点学校对报名初审合格考生名单在报给考区招办之前在校内公示;考区招办对复审合格考生名单按报名点打印后在考区范围相关媒体和原报名点公示。 (四)市、州招考办对辖区各考区招办、中学的高考报名工作做指导、督查和管理。 二、报名要求 (一)考生报名信息由考区招办负责收集录入。重点核对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高中学考号(省外就读高中生注册登记号)、报考科类、应试卷种、考试类型、户口类型、照顾加分投档条件、限报类型、考生父母亲基本信息等项目。省招办接受考区招办修改信息报告的截止时间是2015年4月底以前(准考证下发以后,不容许修改科类)。 《报名登记表》原件由考区招办保存。考生报名信息以数据库为准,报名信息电子表格一式两份打印,由考生本人签名确认,学校和考区招办盖章后,一份装入考生档案,一份发给考生做核对用(考生每修改一次信息就要重新确认一次,原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要注明“作废”字样后由考区招办留存备查,录取工作结束半年后销毁)。考生和家长对确认的信息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