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报名过程注意事项 (一)关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品德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表现做出全面客观鉴定,并就其真实性负责(往届毕业生、省外就读高中生由村组、社区或补习学校、家长单位鉴定)。鉴定内容要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报名信息中,不得只填写“合格”或太过简单的评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 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关于体检 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并如实填写本人既往病史。体检时间由考区招办决定。体检工作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执行。 (注:体检中取消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简称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体检表中的“肝功能”所对应的“转氨酶”栏目不能为空) 体检工作由考区招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县级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并对其所下结论的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无效。 体检结论要告知考生本人(分别给考生查看体检结果),以免因结论错误导致招生录取落选。录取过程中,如须对体检结论有疑考生做复查,由省招办确定终检医院做最终裁定。考生要如实填写本人既往病史、残障情况,否则被录取后造成高校强制退学或开除,责任由考生自负。 (三)关于体育专业考试 体育专业考试由青海师范大学承担(另行通知)。省招办负责政策落实和监督指导。 参加体育专业考试的考生,由所在中学或考区招办出据报考证明(写清楚2017年高考报名考生号),专业考试具体事宜由青海师范大学公布。 专业考试合格者按体育类考生编排文化课考场,专业考试未合格的高中毕业生按普通类编排文化课考场、中职毕业生不编排文化课考场。 (四)关于艺术专业考试 参加高校单独自行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校考”的考生,由考区招办出据报考证明,主要写清楚参加青海省2017年高考报名的考生号,粘贴一张小二寸半身照片并加盖考区招办的骑缝章。 参加由我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的考生,由所在中学或考区招办出据证明(写清楚2017年高考报名考生号)。专业考试和报名工作由青海师范大学组织(另行通知)。 专业考试合格者按艺术类考生编排文化课考场,专业考试未合格的高中毕业生按普通类编排文化课考场、中职毕业生不编排文化课考场。 五、报名资格审查及责任追究 (一)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考资格审查严防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6〕71号)和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招委〔2008〕48号)执行。由考区招委会牵头,公安部门负责审查考生的户籍和民族成份;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考生的学籍;民族事务部门负责考生民族成份更改的管理及审批;县(区)招办根据考生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负责审查各类考生的报名资格;市州招办对辖区各考区的报名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纪检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政策和纪律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青海省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表》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和盖章,并对各自最终的审查结果负责。 (二)资格审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报名过程为第一阶段,重点对报考者的户籍、学籍进行审查,在“户籍学籍双认定”基础上,对报考者做出不予报名结论或作好限报标记。高考前为第二阶段,考区招办协调公安部门,对已报名考生的户籍信息通过全国户籍管理系统进行比对,重点审查考生和家长是否存在双重户籍、双重身份证号或不符合落户条件等问题。高考结束至考生填报高校志愿时间为第三阶段,由市(州)招办牵头对辖区二本线以上考生资格重点审查。招生录取过程为第四阶段,省招办对预录取状态考生进行审查,资格有疑者退回考区招办复审,由考区招委会向省招办书面报告结果。 (三)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填报资格审查。我省实施贫困专项计划的生源范围和报考资格条件是: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牧)业家庭户口(不含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在本省中学实际就读高中并有学籍、在户口所在地参加了当年高考的学生。 “农(牧)业家庭户口”以户口簿为准。户籍制度改革后,将“农(牧)业家庭户口”改为“城镇居民户口”,但其家庭成员仍然在从事农(牧)业生产活动的,在提供了“村集体组织成员证”、或旧户口本、或土地经营证、或其他能够足以证明其原始身份证件的(由中学和考区招办审查原件和复印件),也具有选报贫困专项计划资格。 (四)建立健全省外在青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的公示制度。在青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经审核后,各地要将此类考生的审查结果在考生报名地县(区)招办及就读中学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