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2016年12月18日前,各市(区)招办按照准考证号编排规则,使用计算机随机编排考生准考证号。12月20日前,各县(区)招办要完成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课考试报考证》打印、发放工作。2017年3月底前完成体育类考生的《专业课考试报考证》打印、发放工作。 (七)2017年3月15日前,各地对考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工作按《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办法》(陕招办〔2014〕3号)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表扫描时间为3月16日至4月5日。体检表和条形码由省招办统一印制,各市(区)招办于2016年12月底前到省招办领取。 (八)2017年4月底前为参加统一考试的考生(不含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及其他特殊类型已经提前录取的考生)确定考点、考场、编排座位号。座位号按照文史、理工两大类编排,艺术(文)类考生与文史类考生混编,艺术(理)及体育类与理工类考生混编。 内地西藏班、新疆班、少年班考生编排在尾数考场。小语种考生安排在同一考点的尾数考场,其听力考试必须单独安排考场。 座位号编排规则另行通知。考生准考证上将同时印制准考证号、考场号和座位号,其中考场号、座位号仅供考生参加统一考试使用。 (九)2017年5月10日前,各市级招办汇总并向省招办上报所需试卷数量(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分文科、理科按每考点各1袋统计)。5月25日,省招办向各市(区)发放参加统一考试考生条形码。 (十)各市、县(区)招办要通知辖区中学,为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的考生及时提供《2017年陕西省回户籍所在县(区)高考报名考生学籍证明及思想品德考核表》和学籍档案。各市、县(区)招办要科学合理地安排报名资格审查、报名信息确认、体检、准考证发放等环节工作,为所有考生、尤其是在外地就读回原籍报名考试的考生提供方便。 四、加强管理,严防“高考移民”和资格造假。 (一)严格资格审查,杜绝违规报考。各地要严把考生资格审查关,严查使用假户籍、假学籍违规报名问题。要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陕教考〔2012〕8号)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陕教考〔2013〕3号)有关规定,切实保护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正当权益。要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精神,防范和打击“高考移民”。要加强学籍管理,严禁伪造学籍档案。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严格审查考生在陕中学学籍取得方式和注册手续,坚决杜绝高级中等教育学籍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省籍考生违规报考。要把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籍列入报名资格审查范围。报名工作开始前,要商请当地公安部门加强考生户籍审查工作,重点审查持有外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的考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各种对考生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招生类型,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都必须将审查结果在考生所在中学和当地进行公开公示,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的广泛监督,公示内容及时限等,严格执行教育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规定。要认真受理有关高考报名的信访、投诉与举报,务必做到事事有调查,件件有回复,对查实的违规报考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二)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以及为伪造中学学籍档案等行为提供便利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高考移民”的违规案件,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管控,进一步细化各环节工作。针对日益复杂的考试环境,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考试组织管理的经验教训,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采取行之有效的管控措施。有的措施涉及报名环节必须采集考生相关信息的,一定要早部署、早宣传。需要提供技术支持的,请及早与省招办沟通。 (四)做好资格审查总结工作。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要认真总结报名工作,特别是资格审查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为今后进一步做好高考报名工作总结经验。各市(区)招办要将考生资格审查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于2017年1月底前报送省招办。 五、加强信息管理,确保报名信息安全。 高考报名工作通过网络进行,考生网上报名时,各级招办和报名学校均可通过考务平台取得相关考生信息。各级招办和报名学校要严格执行《陕西省考试招生信息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陕试综〔2016〕23号)相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所下载的考生报名信息不被泄露,特别是考生的身份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涉及考生隐私的信息不被泄露。所下载的考生报名信息只能用于考试招生工作,不得将考生信息交予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将考生信息交予中介机构开展违规招生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校际间交换考生信息,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利用考生信息进行牟利。考生本人对自己的报名信息要严密保管,如若有意或不慎将信息泄露给无关方,由此产生与考生意愿相悖的后果,责任自负。 考试招生信息实行省、市、县级招办、报名学校分级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招办和报名学校要明确岗位责任,确保信息管理责任落实、信息处理及使用规范高效、信息交接及存储安全可靠。各市、县(区)招办对本地区考生信息安全负责,对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信息泄露所产生的问题,由相关招办负责处理;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