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统计局:www.nxtj.gov.cn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
实、准确、及时的责任。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统计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自治区统计规划、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
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及各市、县 (区)生产总值,监督管理各市、县 (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全区统计执法检查,监督、处理全区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协调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四)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批发
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能源、资源、气候、投资、科技、劳动工资、人口、劳动力、就业失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金融、
旅游、交通运输、电信、邮政、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七)组织健全和完善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发布制度和管理
制度;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收集、整理全国各地统计资料,开展分析对比研究,组织实施地区间统计资料交流。
(八)组织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
境和民生改善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工作,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九)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十)组织开展全区社情民意调查分析工作;承担自治区城乡住户、农产量、畜牧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生态移民及贫困监测等社会经济抽样调查工作,搜集、汇总、整理调查数据。
(十一)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市、县 (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统一管理全区统计信息网络和统计信息安全。
(十二)开展全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转型升级等重大战略
任务的统计监测;承担全区效能目标管理等相关指标统计工作。
(十三)协助各市、县 (区)管理统计局局长,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称评定工作。监督管理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各市、县
(区)政府统计部门的专项统计经费。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