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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问题解释

时间:2015-05-05 11:43:51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问题解释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教育)处、各省继续教育基地: 为使各地、各部门更好地贯彻执行《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和有关概念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问题解释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教育)处、各省继续教育基地:
为使各地、各部门更好地贯彻执行《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和有关概念、规定的内涵,现将《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印发你们。在贯彻执行《条例》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与我厅培训教育处联系。
 
关于《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一、为了便于《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顺利施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四条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对《条例》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二、《条例》第二条中的“本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系指本省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属及外地驻闽企业、事业单位。
《条例》的适用对象系指《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含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具体操作:凡有专业技术职称都属继续教育对象;没有专业技术职称但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担任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也属继续教育对象。
参照施行《条例》的中央属或外地驻闽企业、事业单位须向本省业务管理部门和福建省人事厅备案。
三、《条例》第三条明确了继续教育的概念和主要任务。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业务技能、创造能力和管理水平得到提高。知识更新包括科学知识更新、技术知识更新和知识结构更新即学习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信息。业务技能提高系指在接受继续教育中选择比较合适的形式,提高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或工作任务所需的业务技能。
四、《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省人事行政部门系指福建省人事厅,其职责是综合管理全省继续教育工作。(一)管理、协调、检查和监督地市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施行《条例》情况;(二)拟定全省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组织实施;(三)对《条例》中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并向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告施行《条例》情况;(四)总结交流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先进经验,表彰省级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五)组织、推动全省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系指市(地)、县(市、区)人事局。其职能是归口管理本市(地)、县(市、区)继续教育工作。(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市、区)和市(地)人民政府各部门施行《条例》情况,及时向省人事厅反馈施行《条例》情况;(二)制定施行《条例》和推动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和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三)总结交流本市(地)县(市、区)继续教育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本市(地)县(市、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向省人事厅推荐省级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继续教育工作:(一)组织、检查、督促本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施行《条例》,及时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反馈施行《条例》情况;(二)制定并组织本部门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和办法。
五、《条例》第六条第一项“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12天),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2学时(7天)”,系指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证的最低限度的占用工作时间的学习时间。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少于上述要求的安排。“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系指一个周期(一般三至五年并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内的学习时间可当年一次脱产完成,也可分次脱产或半脱产完成。
《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系指本人工资、医疗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其他劳保福利待遇。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奖金和岗位津贴视其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工作任务情况、学习时间长短而减发或全部发放。
六、《条例》第九条“在国内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含一次性半脱产累计脱产时间半年以上。接受继续教育后本单位服务服务最低年限:国内脱产(含一次性半脱产)累计半年以上(含半年)一年以下的,其最低服务年限为三年;在国内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和出国留学进修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至八年。双方订立学习同时,凡在国内进修的按《国内进修协议》办理,到国外留学、进修、业务考察的按《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
七、《条例》第十条所述“继续教育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的涵义:“针对性”是指开展继续教育要结合单位的生产、科研工作需要;实用性是指要学以致用、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先进性是指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应选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为主要内容,积极跟踪当代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八、《条例》第十一条所述“继续教育应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涵义;多渠道是指政府各部门、各行业、继续教育基地、社会团体都可以组织继续教育活动;多层次是指针对专业技术队伍结构而言,可以分为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三个层次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多形式是指继续教育活动的形式应灵活多样,可以举办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函授班、还可以参加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活动,这种自学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及所从事的工作需要,提出自学的书面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学习完成后要提交论文或读书笔记、学习心得等材料作为考核的依据。
《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学习”系指专业技术人员受单位派遣到业务对口的单位进行科技合作、考察完成项目课题任务,通过工作时间,掌握新技术、新方法,从而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这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最后要有论文或业务报告作为考核依据。
九、《条例》第十二条所称“继续教育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增新、拓宽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的一个重要场所。我省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和申报公布制度。省、市(地)、县(市、区)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其中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条件:(一)有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二)有一支专兼相结合且有一定水平的师资队伍、具有培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三)有基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培训收费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跟踪制度;(四)有一定的继续教育办学水平且年继续教育工作量须占办学单位整个培训工作的20%以上;(五)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一定的教学设施。
凡符合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单位须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合格的予以公布。同时,省人事厅将适时对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考核检查,并根据考核检查结果决定是否保留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资格。市(地)级继续教育基地的条件由各市(地)人事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十、《条例》第十四条涵义:省人事厅要积极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和教材编写工作。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和行业领域的发展趋向以及对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要求编制科目指南和教材,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培训内容。
十一、《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称“继续教育工作经费”,是指各级人事部门综合管理继续所需经费。此项经费主要用于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推动继续教育工作和组织实施全省性、高层次继续教育活动以及指导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条例》执法检查、证书登记验印等。各级人事部门在按《条例》要求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对继续教育的主持的同时,实行国家、用人单位和接受继续教育者共同负担继续教育费用。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涵义:省人事厅可根据继续教育发展需要,从财政、企业、事业单位等方面多渠道筹措经费建立省级继续教育基金,用以推动全省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十二、《条例》第十六条所述:“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实行一证一卡制,即指建立继续教育证书和登记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要记入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内。专业技术人员人手一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后,持有关培训证明,按专业技术干部管理权限交主管部门填写盖章后证书退还本人保管。登记卡存入个人业务考绩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学习活动,由基地负责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会议、讲座、研讨、进修和脱产自学由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时间以及成绩评语等。登记时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交有关学习证明材料。
十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是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即主管部门在检查考核下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时,须考核其单位开展继续教育的情况,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企业、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按《条例》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作为其聘任、续聘或晋升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必备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考核结果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呈报,没有按《条例》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专业技术人员能否聘任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将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必备条件,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暂缓聘任或续聘。
十四、《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的“表彰和奖励”,其条件如下:表彰的企业、事业单位条件:(一)按《条例》要求制定了可行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实施,成绩显著;(二)按照《条例》的要求制定了本单位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并组织施行,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三)单位领导重视继续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要求,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四)保证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条例》要求的继续教育任务。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表彰和奖励”条件主要是(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认真遵守《条例》和本单位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三)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努力运用所学到的知识和技能为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并做出了显著成绩。”
十五、《条例》第十九条对违反《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直接责任者的处罚规定。其中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在接到警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改正。如情节严重,限期不改的,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处3万以下罚款,对其行政第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企业、事业单位行政部门发现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处理后,应向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发现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条例》行为时,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对其行政第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议后一个月内必须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报送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十六、《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理方式。企业、事业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制定本单位对违反《条例》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理规定:
(一)对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安排,擅自占用工作时间参加非本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活动的,视其时间长短和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或责令退还学习费用等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以至给工作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可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对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安排,拒绝参加本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活动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拒绝接受本单位继续教育活动安排的,可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未经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学习的,应通报批评并不予报销其学习费用;对经通报批评仍不悔改而擅自终止学习的,可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中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四)对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应视具体情况,凡因主观不努力造成的,要通报批评并不予报销学习费用;对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凡连续三年均未达到学习目标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可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五)接受继续教育后不按规定为本单位服务的应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十七、《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涵义:企业、事业单位对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所处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做出决定的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向其上一级人事行政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或申诉后要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申请复议或申诉单位,在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对不服人事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处以行政处分的当事人,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人事行政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申诉后,要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本人。在复核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十八、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根据《条例》和本《解释》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特点和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条例》办法或意见,并报送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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