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事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市各有关企业 现将《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不断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及所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继续教育考核,对于建设我市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是指要求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掌握的通用知识和技能;专业科目是指本岗位的基本业务知识,本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等。 公需科目培训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培训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各类内容的自学。自学必须提供学习成果,如学习笔记、学术报告、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等。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由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培训、研修、学术活动、考察、进修、远程教育或非达标性学历学位教育;经本单位认可的有考核的自学成果等。 第六条 人事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负责指导、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登记和考核工作,指导公需科目的学习和学时认定等;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积极提供政策、培训项目和信息等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培养急需人才,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协调发展。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的学习和学时认定、登记、考核等,配合人事部门组织公需科目的学习。 第八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组织、登记及考核工作。 第九条 继续教育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晋职、职(执)业资格注册和年度考核以及对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施教机构进行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培训必须达到规定的学时和考核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每次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及时由施教机构或主管部门(单位)在本人持有的《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具体证书登记管理和学时计算、认定办法,按《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试行)》(泰人发[2002]20号)执行。 实行学分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学习考核认定办法,报经市人事职称部门认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年检制度。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由市和各市(区)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对《继续教育证书》进行集中验证。届时,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应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年度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初核,并在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的《继续教育证书》上签署意见。核查的内容主要是:是否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培训学习任务,是否达到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总学时数,登记的内容是否真实。初核后,将《继续教育证书》,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同级人事部门集中验证,人事部门验核无误后,统一加盖验证章。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或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提供验印合格的《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申报的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受理机构。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执)业资格注册和再注册时,须提供《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注册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务聘任时,应当把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作为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应及时进行补课。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培训学习任务,未达到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规定学时数,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登记和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和职(执)业资格注册的资格。
第三章 对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考核
第十九条 每年年初,各行业主管部门须制定详细的年度专业科目培训计划,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 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年检,人事部门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行业主管部门的考核检查,主要采取量化积分的方式。考核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专职人员配备情况,行业内专业科目培训计划制定、报送备案、计划执行、培训组织情况,公需科目学习的组织和参与情况,以及《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如行业主管部门未配备继续教育工作专职人员,未制定行业内专业科目培训计划并报送人事部门备案或虽制定计划但未执行,或继续教育工作不力,证书管理不规范,登记失实、把关不严等情况,相应核减该行业系统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比例1-5%。对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管理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中积分排名靠前、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对企业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自身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及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以提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认真抓好本企业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及时制定并认真实施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体系,建立适应企业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二十六条 政府实施的继续教育项目和掌握的继续教育公共资源,面向社会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各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每年年初,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经贸、劳动保障、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组织一次对企业上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检查。考核检查主要采取量化积分的方式。考核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负责人重视及带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企业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情况,企业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组织参加政府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及效果情况、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市和各市(区)人事部门可设立相关奖项,对考核中积分排名靠前的企业继续教育机构和个人进行相应表彰。
第五章 对施教机构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实行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评估验收制度。严格执行《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泰人发[2002]19号)精神,对申报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施教机构进行把关核准。对经核准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办学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果和质量情况、证书登记工作情况等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合格的,保留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人事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各职称申报和职(执)业资格注册受理机构、各单位应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各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量化考核表(行业主管部门、单位) 2、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量化考核表(企业) 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量化考核表 (行业主管部门、单位)
行业主管部门(单位):
说明:“考核内容”栏中各小项设定的分值为最高达标分值,考核中对未达标的可酌情给分。 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量化考核表 (企业) 企业名称:
说明:“考核内容”栏中各小项设定的分值为最高达标分值,考核中对未达标的可酌情给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