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时间:2017-05-24 11:26:07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2017内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经开区党政办,市级各单位(部门),相关继续教育基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专
2017内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经开区党政办,市级各单位(部门),相关继续教育基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历来是党和政府强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整个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目前,我市有专业技术人员近10万人,深入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干事创业创新本领的重要途径,也是全面完成脱贫攻坚建成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作为整个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任务来抓,全面推进,认真落实。
(二)强化管理,认真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类继续教育机构要认真执行继续教育《条例》、《意见》及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管理,逐步规范继续教育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职责,要对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及各类继续教育机构贯彻执行《条例》、《意见》及各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专业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要主动履责,自觉参与;用人单位要按照要求,提供必要保障和条件;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升继续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水平。
(三)注重宣传,努力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意识。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力度,以《条例》和《意见》为抓手,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对继续教育的对象、内容、学习形式及重要意义进行广泛宣传,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自觉接受继续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继续教育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继续教育内容、学时认定和登记制度
(一)继续教育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探索前沿,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讲求实效,注重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水平以不断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新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公需科目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具体科目及学习内容由市人社局根据人社部和省人社厅要求以及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统一确定公布,并由省、市人社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施教。每年在完成国家、省、市统一公需科目培训的基础上,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开设一些具有本地区、本行业特色的公需科目,供专业技术人员选修;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等专业知识及本行业、本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等。专业科目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行业实际设定;市级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如需新增各类继续教育科目,须报经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按照《条例》、《意见》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1学时为45分钟),其中,专业科目应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应不少于2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提供相关学习证明可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参加远程教育;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包括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和工作一线实习、进修、实训等;出国、出境进修、培训;接受学历教育或者攻读学位;经本单位认可的有考核的自学成果;正式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参加学习、培训、研修、学术活动、进修、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等,以实际学习的学时计算,旅途和休息时间除外;自学成果主要包括学习笔记、学术报告、论文等,每千字计算为1个学时;正式发表出版的作品,每千字计算为2个学时;每年自学的学时和发表出版作品计算的学时累计不得超过50学时。
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教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现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学分与学时的转换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专业科目学时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三)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且经考核合格,其学习情况应在《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或在其注册的继续教育网站上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每次接受继续教育后,由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和考核的施教机构登记。并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岗位聘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和职(执)业资格注册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组织与学习形式
(一)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登记和考核工作,指导开展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学习和学时认定,其学习形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二)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习形式为网络在线学习或现场培训。
五、保障措施和相关工作安排
(一)加强组织管理,落实法律责任。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协同本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相关责任制度,共同规划、管理和组织实施,做好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投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1.继续教育经费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
(1)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
(2)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继续教育专项资金;
(3)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全额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4)企事业单位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项目以及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引进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技术培训等继续教育费用,可以按有关规定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和提取;
(5)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对继续教育提供的捐助;
(6)个人按照国家和用人单位的规定承担一定的经费。
2.用人单位要充分调动资源,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予以扶持。
(三)兼顾公益性引导与市场化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在有财政资金支持下,不应收取费用;有国有资金资助项目的且是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四)发挥省、市继续教育基地示范引领作用。
加强我市“省级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继续支持内江市转业军官培训学校、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成为全市继续教育的骨干培训基地,充分发挥其引领作用。同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继续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建设和培育。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开展自身特色培训。
(五)不断提升继续教育机构的服务能力。
由省、市人社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要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逐步优化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更新培训理念,加强服务意识,科学安排教学科目,积极发挥继续教育平台的主阵地作用。有知识更新工程条件的培训机构也应积极申报省级、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六)加大继续教育成果的使用力度。
用人单位要积极发挥主体性作用,建立起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续聘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年度规定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要把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考察其学识水平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其职(执)业资格注册和登记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七)建立统计制度,全面落实相关责任。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起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本地区、本行业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逐步建立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数据库。同时切实贯彻实施《规定》和《条例》,依法管理和规范继续教育活动,全面落实责任,加强继续教育法制化建设。
(八)相关安排。
1.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利用业余时间或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要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同时,用人单位要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时间、经费和其他条件等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离岗学习人员在约定的学习期满后应立即回原单位上班,未按约定回原单位上班的,应按约定退回学习期间单位发放的所有收入,并承担相应责任。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对未经批准离岗脱产学习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旷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2.自2017年5月1日起,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晋级(升)和职(执)业资格登记注册时,须完成现任职务聘期内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提供《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申报的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审批机关。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应当进行相应补课(其中,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补学课时要求为:员级职称的,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的课时学习记录;助理级职称的,原则上要有2年以上的课时学习记录;中级职称的,原则上在助理级职称的基础上要有4年以上课时学习记录;副高级职称的,原则上在中级职称的基础上要有5年以上的课时学习记录;正高级职称的,原则上在副高级职称的基础上要有5年以上的课时学习记录)。否则,不予受理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申报和岗位晋级,不予受理职(执)业资格登记和注册。
3.为逐步缓解专业技术人员工学矛盾,切实保障好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权益。自2017年5月1日起,内江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在线学习,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可登陆内江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网址:http://www.njsjxjy.com),按照《内江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用户操作指南》(附件1)进行注册学习。经网络在线学习,现场考核合格后,即可打印合格证书。该平台是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考核的重要渠道,通过该平台取得的学时,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直接认定。
4.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按照内江市转业军官培训学校的安排(附件2)要求进行。今后,省级以上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内容及相关要求将按其规定转发,市级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内容及相关要求将在内江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统一公布。
5.本《通知》实施后,原内人社〔2014〕19号有关规定废止。
附件:内江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用户操作指南
附件:内江市转业军官培训学校(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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