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合理性分析 1. 合理性分析包括: (1)建设项目功能分类及土地功能规划分析; (2)土地利用的适宜性分析; (3)土地利用的合法性分析; (4)土地权益补偿方案; (5)土地利用的社会影响分析; (6)耕地占补平衡分析。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10) (1)“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 (2)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3)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这是不 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 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4)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 开垦方式 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5)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 ‘现代农 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 地产开发。 (6)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7)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补偿费。 (8)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 (9)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 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 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 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 (10)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 当的耕地。 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 地开垦费要列入 专户管理,不得减免或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