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提示: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资方式 (1)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