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有关事项通知 关于开展滨州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9]14号)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滨州市内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指从事下列具体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时间 集中采集阶段:2019年4月20日至6月30日。 长期采集阶段:集中采集阶段结束后,新增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1个月内进行信息采集。 会计人员应根据个人信息变化情况,及时登录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省财政厅将对连续3年个人信息(包括继续教育)未更新的人员进行清理。 三、采集方式和流程 信息采集采用会计人员网上填报本人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方式。 (一)会计人员自行填报。会计人员登陆山东省财政厅网站(http://czt.shandong.gov.cn/),点击右下角“山东会计管理”专题页面,进入“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页面中间位置),根据说明和提示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 (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人员登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管理端,根据申报人员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三)信息采集遵循属地化原则。会计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信息;没有工作单位或尚未参加工作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持证人员自主决定在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采集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广泛动员。信息采集内容是按照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列示的最基本信息,旨在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等工作提供信息检索和核查,实现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和继续教育等“零跑腿”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发动宣传,让广大会计人员充分了解信息采集的重要性;各部门、各单位应依据《会计法》有关规定,支持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做好信息填报,确保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 (二)如实填报、及时修改。本次信息采集是在会计从业资格证取消以后对会计人员的建档入库。在以后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以及其他会计管理服务工作将以此次采集的信息为准,希望广大会计人员高度重视,积极、如实、完整填报个人信息,若填报内容存在虚假信息,后果自负。同时,会计人员在填报信息后,应及时登录系统,关注信息审核情况,对于审核未通过的,根据系统提示的原因进行修改后及时提报。 (三)认真审核、分析利用。由于此次信息采集涉及人员分散、采集信息量大,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安排专人对填报信息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信息采集的有效性。同时,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和信息更新,并通过信息采集工作,掌握和分析辖区内会计队伍现状,制定针对性工作措施,不断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滨州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