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法治理念需要正确处理的关系 (1)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 (2)正确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具有密切联系: —方面,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另一方面,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障。 (3)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社会规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体现这种普遍性,并保证法治的统一与尊严。但是我国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发展不平衡,社会成员所处社会环境及社会条件差异较大。在法律制定、执行和适用中,对特殊地域及特殊群体有必要区别化对待, 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的必要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