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主考院校组织的“二学历、相沟通、公开(开放)学院”等各种助学形式的考生,须提前登录深圳市财委非税收入征管系统,根据本人报考的科目数缴费后,到所在助学单位集中报考。 五、其他事项 (一)省自考办规定,同一期考试,考生只能选择一种报考途径进行报考,否则报考数据无效。 (二)旧生补摄像:2003年11月以前已参加过自学考试,但2003年11月以后未按省里的要求重新办理过电子摄像的旧生,必须补办电子摄像手续方可报考。摄像时间:7月15日至20日;摄像地点:各报名报考点(详见附件2)。考生摄像后须同时登记补办准考证,于10月考试前一周左右到原报名报考点领取准考证。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已有电子相片的考生无需再拍摄。 (三)补办准考证:因丢失、损坏、信息变更(省考办已审核通过信息更改内容)等原因需补办自考准考证的考生,可于新生报名期间(7月15日至20日)在各报名报考点登记申请补办准考证,并于10月考试前一周左右到原报名报考点领取准考证。 (四)考生要认真阅读《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部分自学考试事项贯彻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规定,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自重自爱,诚信考试。如有考试违规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考生个人诚信档案,同时将违纪作弊考生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 (五)考生可在考前一周左右登录广东考试服务网(www.5184.com)或“深圳招考网”(网址:www.51a.gov.cn)查询2016年10月自考考点和座位。 (市招考办咨询电话:82181999,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