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诸暨市教育局关于调整中考加分办法的通知》(诸教〔2016〕141号)文件精神,经审核并公示,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得累计;不同项目加分可以累计,每位考生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 下列项目的应届初中毕业考生: 1.体育特长加分,按诸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诸教〔2014〕47号)文件执行。 2.艺术特长加分,初中教育阶段获得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者加10分,获得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证书者加5分。 3.科技创新加分,初中教育阶段参加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一等奖的第一作者加10分,获二、三等奖的第一作者加5分。 下列项目的应、往届初中毕业考生: 4.军人子女,按《绍兴市教育局、绍兴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绍政联〔2013〕1号)文件执行。 5.归侨、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加5分。 6.符合计生优惠政策规定的考生,加1分。计生优惠加分仅限于诸暨籍考生。 (六)根据不同情况,非诸暨籍考生在我市高中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时享受相应政策: 1.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并于2017年应届毕业的随迁子女考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享受与诸暨籍考生同等的初升高统招生待遇: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有相对固定住所,且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为止在我市取得《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至少连续满3年。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有稳定职业,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市依法连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父母在我市拥有合法产权住房(以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为准)的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考生,在我市参保基本养老保险暂不作必备条件。 (3)从初中七年级开学时就已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并具有我市初中阶段连续3年学习经历和学籍。 2.我市引进人才子女、其他政策性安置对象子女等考生,可享受与诸暨籍考生同等的初升高招生待遇。 3.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非诸暨籍考生,在我市高中段学校统一招生中不予录取,但可以参加我市公建民营高中自主招生或民办高中招生。 五、招生工作要求 各职能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着力规范招生宣传,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严肃招生纪律,维护招生秩序。各初中学校要把2017年高中招生有关政策、规定及办法详尽、准确地向考生及其家长进行宣传。要客观公正地介绍每一所招生学校,切实维护考生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要与爱国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诚信教育等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提高考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增强纪律观念和诚信意识。要重点宣传中职学生成才、创业的典型事例,在全社会尤其是在家长和考生中形成更加科学的成才观,为中职招生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局统一安排,高中志愿填报期间,允许各职校选派一名招生工作人员到各初中学校进行招生专业服务咨询。各高中学校要增强全局观念,严格遵守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自觉规范招生各个环节工作,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凡发现违规违纪招生的,局将取消相关考生的录取和入学资格,并追究相关校长及责任人的责任。教育局设立高中招生举报电话:87022285、87032338、87012543、87023226. 本《意见》由市招生办负责解释,其他规定或未尽事项以市招生办解答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