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机构,制定方案,切实加强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加大考试招生政策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学生升学志愿填报指导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加大中职招生宣传力度,组织队伍下到初中学校,宣传职业教育,帮助考生了解职业教育优惠政策和转变升学观念,引导考生根据自己的学业和家庭经济状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教育。 (三)严格执行初中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严禁提前分流学生。 (四)加强考试考务和招生录取工作管理,狠抓考风考纪,严格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五)各招生学校不得在学生初中学业结束前提前招录学生,不得录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六)普通高中学校在秋季开学10个工作日后不得再录取新生。严禁普通高中空挂学籍。 (七)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严格做好指标到校生、文体特长生、少数民族考生、享受优惠照顾条件考生等的审核工作,并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结果公开,维护公平、公正。省教育厅将适时公布各市县(单位)和学校招生录取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对录取条件和资格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省一级学校和市县重点高中学校的资格,并如实记录在其学籍档案中。 (八)加强考试招生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六、本意见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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