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海口市幼升小、小升初入学报名时间工作方案 2018年秋季海口市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政策,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和招生秩序,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户籍优先,免试就近划片入学。 (二)小学秋季招收一年级新生的年龄须满6周岁(即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三)依法接受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二、招生办法 (一)城区学校 1.本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及少年就读 (1)父母(法定监护人,下同)在城区自有住房居住的(有多处住房的,以现居住地为准),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该住所(套)已有适龄儿童少年(一户一生,同一法定监护人不受此限制,下同)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由市、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2)父母租房居住的,应是入学新生与父母在本市城区的唯一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二年,所租住的住所(套)没有适龄儿童少年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该住房(套)已有适龄儿童少年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由市、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租房居住未满2年的,根据所在片区学校学位空缺情况,由市、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3)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同居住的,且在本市无第二处住所的,参照本条第(1)或(2)项执行。 2.本市乡镇(指海口市主城区外围17个乡镇,即永兴镇、石山镇、东山镇、龙桥镇、龙泉镇、新坡镇、遵谭镇、大坡镇、甲子镇、龙塘镇、云龙镇、红旗镇、三门坡镇、旧州镇、演丰镇、大致坡镇、三江镇)户籍进入本市城区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1)父母在城区自有住房居住的(有多处住房的,以现居住地为准),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该住所(套)已有适龄儿童少年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由市、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2)父母租房居住的,应是入学新生与父母在本市城区的唯一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二年,该住所(套)没有适龄儿童少年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片区人数超过划片对口学校学位数,由市、区招生办根据划片对口学校和周边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同居住的,且在本市城区无第二处住所的,参照本条第(1)或(2)项执行。 3.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1)随迁子女父母在城区购房并入住的,以父母购房居住地为准(有多处住房的,以现居住地为准),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该住所(套)已有适龄儿童少年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由市、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2)随迁子女父母租房居住的,应是本人与父母在本市的唯一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满二年,且该住所(套)没有适龄儿童少年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片区人数超过划片对口学校学位数,由市、区招生办根据划片对口学校和周边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连续居住在祖辈名下本市自有住房满二年的,且在本市无第二住所的,参照本条第(1)项执行。 4.港、澳、台胞、海外华侨华人适龄子女及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就读 (1)父母在城区自有住房居住的,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该住所(套)已有适龄儿童少年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由市、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2)父母租房居住的,应是入学新生与父母在本市的唯一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二年,所租的住所(套)没有适龄儿童少年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该住房(套)已有适龄儿童少年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由市、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租房居住未满2年的,根据所在片区学校学位空缺情况,由市、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3)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居住,且在本市无第二处住所的,参照本条第(1)或(2)项执行。 5.入学登记所需材料 (1)本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登记所需材料: ①父、母及入学新生的居民户口簿; ②出生证(申请小学学位者提供); ③房产证(购房协议或缴款发票等有关证票)或区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证(租赁证落款时间应为2016年8月31日前); ④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书或毕业证等学业证明(申请初中学位者提供)。 (2)本市乡镇(指海口市主城区外围17个乡镇,即永兴镇、石山镇、东山镇、龙桥镇、龙泉镇、新坡镇、遵谭镇、大坡镇、甲子镇、龙塘镇、云龙镇、红旗镇、三门坡镇、旧州镇、演丰镇、大致坡镇、三江镇)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登记所需材料: ①父、母及入学新生的居民户口簿; ②出生证(申请小学学位者提供); ③房产证(购房协议或缴款发票等有关证票)或区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证(租赁证落款时间应为2016年8月31日前); ④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单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在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连续1年以上的证明(从2018年8月向前推算); ⑤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书或毕业证等学业证明(申请初中学位者提供)。 (3)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就学所需材料: ①父、母及入学新生的户口簿; ②出生证(申请小学学位者提供); ③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缴款发票等有关证票)或区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证(落款时间应为2016年8月31日前); ④父、母及入学新生提供在本市2年以上居住证(可与暂住证连续累计,从2018年8月向前推算); ⑤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单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在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连续1年以上的证明(从2018年8月向前推算); ⑥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书或毕业证等学业证明(申请初中学位者提供)。 (4)港、澳、台胞、海外华侨华人适龄子女及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就读所需材料: ①父、母及入学新生的身份证(护照); ②入学新生在临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合法居留签证); ③监护人的房产证(购房协议或缴款发票等有关证票)或区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证(落款时间应为2016年8月31日前); ④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书或毕业证等学业证明(申请初中学位者提供)。 6.时间及工作安排 城区学校新生实行网上入学登记。 (1)新生入学登记申请学位。7月28日-8月5日。 新生上网登记各项入学信息。 (2)提交入学登记纸质材料。8月4日-8月12日。 所需提交材料见第二条“招生办法”第(一)“城区学校”第5小点“入学登记所需材料”。纸质材料齐全,符合在该片区学校安排入学的,学校接收相关材料。 不符合在我市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材料退回,建议回原籍或到民办学校就学。 (3)实地核查。8月11日- 8月19日。 由片区学校组织人员对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片区学校按规定时间公示新生名单,接受监督。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并按管理权限报市、区招生办备案。 (4)复核确认。8月20日-8月24日。 市(区)招生办对已在片区内录取的新生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新生名单,同意建立学籍。 (5)新生报名注册。9月1日—2日。 7.有关说明 (1)以共有房产为居住地申请入学的,申请入学要依法取得全部产权人的同意,按照一户一生管理。 (2)租房居住申请入学的,必须为唯一合法稳定住所且能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不能出具房屋租赁证的、一套多租的,不予安排划片入学。 (3)入学网上登记的家庭住址与全国学籍系统中的家庭住址绑定对接,学生入学后不得随意更改。 (4)商城、商场、酒店、铺面、小作坊、小加工厂等加工、营业场所不做为居住地申请划片入学。 (5)对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入学的,取消入学资格,并将虚假材料报送当事人工作单位及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查处。 (6)棚户区拆迁户原则上以原居住地对口学校接收入学为主。如跨原学校片区居住的,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棚户区拆迁完成满两年的,不再考虑在原片区学校入学,以实际居住地为准。 (7)无法在原住址继续租赁需重新租房居住的,重新租住的居住地与原租住地在同一个学校片区内,且前、后房屋租赁证能有效衔接,可连续累计租房居住时间。 (8)省教育厅直属四所学校(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师附中、农垦中学)招生范围由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研究确定。 8.不符合入读我市公办学校规定条件的,回原籍或选择民办学校就学。 (二)农村镇中小学 1. 各镇农村小学,负责招收本辖区内的小学一年级适龄儿童(含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招生范围由区教育局划定。镇政府要落实责任,广泛宣传招生政策,做好招生动员,保障范围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要严禁接收未满六周岁儿童入学,严格控制村镇适龄儿童少年向市区学校无序流动。 2. 农村镇的小学毕业生(含流动人口子女),坚持政府通知入学制度。由镇政府向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指定学校报名注册入学。各镇要做好毕业生入学跟踪登记工作。 3. 登记、报名、注册时间:8月30日—9月2日。 (三)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小学一年级入学必须年满6周岁,各招生学校录取名单于9月14日前造册报市区招生办备案后,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学籍。 三、招生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理。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指导、统筹管理工作。各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其它班子成员和教务主任、工会主席为成员,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有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必须保证片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要严格按照招生方案的各项要求,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招生任务顺利完成。 (二)新生录取工作遵循“学校审核录取,招生办备案”的原则进行。 (三)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做好招生政策宣传和学生入学发动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促使教育政策得到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招收外国籍学生的中小学校必须按规定向省教育厅申请并取得核准备案。学校向省教育厅按需领取JW202表,申领的JW202表仅限本校使用,招收的外国籍学生由学校归口管理。 (五)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增强工作责任感,选派作风正派、有较强责任心和服务意识的同志负责招生工作。加大对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申请入学的学生情况,学校要认真核实,避免发生错漏和失误。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群众,热心服务学生和家长,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和劝导工作。 (六)各学校要大力推行融合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通过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和特校就读等形式,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水平。 (七)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阳光招生”,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生政策,完善制度,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 (八)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对各学校的招生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规招生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对利用职权,干扰招生秩序,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海口市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