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幼儿园2016年秋季收费政策 西安市幼儿园收费政策 (2016年秋季学期)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全市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公办(包括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村民自治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幼儿园)和取得合法办园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免收保教费,保教费免费标准为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予以减免。 全市幼儿园(含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分别为保教费和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代收费为体检费和保险费2项。 1.行政事业性收费 保教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在新标准出台前,暂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住宿费:由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2.服务性收费 伙食费(含餐点)由幼儿园按照保本原则核定。 3.代收费 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对入园和在园幼儿进行体检的,体检费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免费提供的规划免疫疫苗不得收费。 保险费:按保险公司公布的险种费率收取。 幼儿园对入园儿童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服务性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收费据实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