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一)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于11月下旬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查询并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司法行政机关不另寄发。 (二)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异议成绩核查受理等有关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通知并向社会公告。 (三)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考试成绩合格后,符合申请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8年7月31日前,持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毕业证书,按照要求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有关事项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以及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凡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及司法部有关公告要求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凡在上海考区报名的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流程、考点考场安排、打印准考证、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方式等有关事宜,与内地报名人员相同。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时应当提交的报名材料要求(详情请查看司法部公告),真实、准确、完整填报本人身份条件信息、学历条件信息,并按照规定上传电子证件照片,网上交纳考试费,打印报名凭证和准考证。逾期不予补报。 报名人员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网上报名时,须填报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出具时间、认证编号;正在办理学历学位认证书的,须填报认证材料受理时间。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取得学历学位认证书后,可以填报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可以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者简体汉字。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司法部网站、上海司法行政网、东方律师网等网站发布。 (二)上海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三)咨询服务方式: 1.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看相关通知公告电话咨询:(021)53899732、(021)53899700。咨询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2.凡涉及报名系统技术操作问题可电话咨询:(010)88177421;(010)88177422。咨询时间:工作日8:00—22:00。 3.凡涉及网上交纳考试费有关事项可电话咨询:(0571)88158090。咨询时间:报名期间24小时服务。 4.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机构(驻沪机构):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地址: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受理大厅,咨询电话:(021)64829191。 5.监督举报电话:(021)538997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