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通知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丽公积金〔2021〕10号 市区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规定,经研究,于2021年7月5日至7月16日开展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 二、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市区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计算标准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10号)文件执行。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 (一)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20年丽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0120元; (二)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补贴缴存基数上限为10040元; (三)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丽水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660元。 四、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单位和个人各5%—12%执行,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五、月缴存额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见分角进元)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见分角进元) 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享有住房公积金月补贴的干部职工,按缴存基数×房改部门批准的比例执行。 六、调整步骤 已开通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的缴存单位由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在2021年7月5日至7月16日通过网厅自助办理。 暂未开通网厅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在2021年7月5日至7月12日自备U盘(或其他移动硬盘),到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网点(1.莲都区人民路607号商会大厦市行政服务中心六楼;2.莲都区绿谷大道309号国际车城二楼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52号窗口)拷取原基数数据,2020年度缴存比例与2019年度不一致的,需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关于变更缴存比例的确认函》。在2021年7月16日前将录入新基数后的调整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3601295531@qq.com,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新基数调整表纸质版报送至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网点。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在网厅自行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具体步骤,详见《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变更网厅操作手册》。 (二)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在录入新基数时,只需填写“G列缴存基数”栏,月缴存额会自动计算,缴存基数务必录入整数。业务月度等其它栏任何信息无需填写,不得修改,否则数据将无法导入业务系统。若发现职工名字或身份证号码有误,请告知办事网点工作人员。 (三)2021年7月起,各单位应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缴存基数未达下限的职工,中心在维持缴存比例不变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将缴存基数上调至下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再修改。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点咨询电话:2051068,2051658, 2051630,2051629 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点咨询电话:2630108 附件: 1.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变更网厅操作手册 2.关于变更缴存比例的确认函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