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重要财税法规综述 本解读是对2015年6月21日至7月20日,中央出台的重要财税法规进行的概述。这个月法规主要是,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等方面作出的相关公告和通知。具体内容详见法规正文。
1、2015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通知明确,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请参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具体详见法规正文。
2、2015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通知明确,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2015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通知明确了,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和纳税人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的条件等相关政策,具体详见法规正文。
4、2015年6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6号)。通知明确了,境内单位在提供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和境内单位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等相关政策,具体详见法规正文。
5、2015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327号)。通知明确了,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要求,提高信息申报质量,就有关填报口径及工作所提出的要求和规定 ,具体详见法规正文。
6、2015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7号) 。公告规定,对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不得将本应属于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境内业务及收入转移到境外分行;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加强监管的措施等相关规定。公告自2015年7月19日起开始实施。
7、2015年6月1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15]7号)。决定明确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具体详见法规正文。
8、2015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8号)。公告明确了,对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的定义;对重组当事各方确定重组主导方的规定;对重组业务完成当年的定义;等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出现的若干问题作出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法规正文。
9、2015年6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关于2015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5]8号)。通知明确了,自2015年7月1日,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3项香港原产商品和4项澳门原产商品,实施零关税。详见法规正文。
10、2015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50号)。公告明确了,自2015年7月1日起,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详见法规正文。
11、2015年6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通知明确了,对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适用税额标准和相关备案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详见法规正文。
12、2015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51号)。公告明确了,自2015年8月1日起,对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实施的具体办法。详见法规正文。
13、2015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通知明确了,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并对试运行的有关内容和试运行的工作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详见法规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