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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决定,并对学校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普通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教育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教育工作计划。
(二)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相关继续教育,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高中段及以下教育等工作;制定教育资格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组织、管理各类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培训、进修和考核。
(三)负责制定(拟订)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成人学校和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图书、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的基本标准;根据授权,审批市本级中小学的设置、更名和撤并。
(四)管理全市高中段学历教育及其招生考试工作;组织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编写补充教材,开展教学质量评估。
(五)组织对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段教育工作的督导和评估;承担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具体工作。
(六)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负责全市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工作;拟订教师管理的有关政策,参与核定教职工人员编制,统筹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教职工人员调配和教师招聘工作。
(七)负责所属学校、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培训;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所属学校和单位的干部选拔、考察、任免与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并指导所属学校和单位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审计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九)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学校和单位的教育经费;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拔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督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拟订)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学前教育的收费标准;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管理所属学校和单位的基建、财务、固定资产。
(十)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全市的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高中段及以上学校的后勤服务社会化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开监督电话:(0572)2398582
传真:(0572)2398585
单位地址:湖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