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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和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工作与群团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综合指导和协调全市各县(市、区)的教育管理工作。
(二)指导全市学校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直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检查指导全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指导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协助市委管理直属单位和直属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负责抓好机关、直属单位和直属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统战工作、人才工作和干部培训工作。
(四)研究提出我市教育改革发展思路,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结构、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并监督检查实施工作。负责全市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五)统筹管理教育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措施和规划。监督检查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管理情况,参与协调教师工资发放工作。归口管理境外、市外对本市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中央、省对本市转移支付的各项教育经费。
(六)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组织执行国家制定的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育教学基本标准及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和评估工作;研究审核(批)高中阶段学校的设置、更名、调整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布局;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教材工作;组织地方教材的编写,指导中等和初等学校乡土教材的编写。管理全市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籍,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初中、小学学籍。负责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毕业证等证件发放工作。
(七)指导教育督导工作,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监督、检查、指导、评估全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学前教育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对全市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
(八)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市社会力量办学工作。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
(九)主管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工作。负责全市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以及表彰奖励的有关工作。负责基础教育师资的培养及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全市学校教职工编制。指导并协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
(十)管理全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社会证书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教育考试工作。
(十一)统筹规划、管理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与品德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科技教育及安全教育等工作。
(十二)管理并组织实施全市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就业制度改革工作。
(十三)规划并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学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管理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编制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和书写规范字工作,负责普通话和书写规范字测试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市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统筹管理全市现代远程教育工作。
(十六)统筹规划、指导全市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风险管理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统筹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国际合作和交流工作。负责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审核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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