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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第2页

时间:2016-04-19 17:56:36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第2页 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计划生育情况、



 2.0~6岁儿童及其母亲在苏州市区接受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保健服务,并持有苏州市母婴保健卡,加10分;如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接受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再加10分。
 3.在苏州市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加5分。
 4.按申请积分管理时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加5分。
 三、扣减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减分标准:本人或配偶从事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扣50分。
 (二)违法犯罪。
 减分标准:
 1.近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每次扣200分。
 2.近五年内受过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0分。
 3.一年内在苏州市因违反城市管理、非法行医、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劳动保障、文化、卫生、工商、税收、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人或个体户、企业的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每次扣50分。
 (三)失信行为。
 减分标准: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但存在失信行为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1.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失信行为,每次扣50分。
 2.一年内在苏州市区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每起扣30分。
 3.在本市存在医保费用违规行为,纳入医保失信人员名单的,每次违规扣30分;因违反规定被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法人代表扣50分;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法人代表扣50分。
 4.在本市存在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违规贷款、恶意拖欠贷款等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的,每次违规扣30分。单位欠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法人代表扣30分;单位不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法人代表扣30分;单位一年内因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法人代表扣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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