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场确认 (1)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 申请人或相关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申请材料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认真核实申请人或相关学校提供的申请材料,当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详细注明原因,申请材料不全、不规范的应当场告知其补充或完善。 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起止日期为4月16日-5月14日(春季批次,节假日除外)和10月16日-11月15日(秋季批次,节假日除外)。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在上述时间范围内自行确定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2)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 各高校应提前认真做好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准确、真实、有效。非受委托高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的申请人复印件材料,应经学校审核部门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非受委托高校的申请人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其所在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携带《2017年湖南省非受委托高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册》(附件1)和申请人的材料到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路16号)进行现场确认。 受委托高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校《2017年湖南省受委托高校拟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册》(附件2)和本校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报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审查。 具体安排见《2017年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工作日程安排表》(附件4)。 3.专家审查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4.颁发证书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原因。其中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不予认定的原因,由省教育厅告知申请人所在高校,再由所在高校通知申请人。 (四)有关事项 1.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受委托高校负责本校申请人的测试工作。经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成立测评专家组的非受委托高校负责本校申请人的测试工作。未获批准成立测评专家组的非受委托高校,应按就近原则与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具备测试资格的高等学校取得联系,并统一组织本校申请人参加测试,测试时间与地点安排等事宜由承担测试工作的高校提前一周以上告知申请人所在高校,再由所在高校提前一周通知申请人。 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网上(www.ntce.cn)自行下载打印(黑白打印或彩色打印均可),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凭证。 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2017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工作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湘教发〔2015〕39号)执行。 1.笔试与面试时间:2017年下半年(具体日期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的时间为准)。 2.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笔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面试报名时笔试成绩在有效期内,即可参加当次的面试。 三、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略) 四、联系电话 1.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教师资格管理科:0731-88607919,传真:0731-88607850 2.省教育考试院:0731-88090255(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 3.各市州教育局: 长沙市:0731—88626508(笔试)、88615735(面试)84899723(认定); 株洲市:0731—22663772; 湘潭市:0731—53585513; 衡阳市:0734—8811394(笔试)、8811315(面试)8969015(认定) 邵阳市:0739—5603948; 岳阳市:0730—8805612; 常德市:0736—7721620; 益阳市:0737—4231504; 郴州市:0735—2850789; 张家界市:0744—8237226; 娄底市:0738—8262289; 怀化市:0745—2713786; 永州市:0746—8211005; 湘西州:0743—8224122。 湖南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