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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林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时间:2017-03-27 11:06:31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2017吉林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一、申请认定条件 1.对象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吉林省内,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

2017吉林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一、申请认定条件
 
1.对象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吉林省内,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2.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
 
通过省教育厅评估的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可作为在省内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的合格学历,其他中专毕业不能作为合格学历,需要获得专科及以上学历后方可申请。
 
(3)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申报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4) 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5) 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在校学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6) 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
 
(7) 吉林省内全日制普通院校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由在读学校出具学业成绩单,向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网上报名
 
1. 报名时间
 
春季网报时间:第1批次网报时间为:4月15日-30日;
 
第2批次网报时间为:6月20日-27日。2017年春季新取得国考合格证的申请人可在此期间进行网上申报。
 
秋季网报时间:暂定9月下旬。
 
中国教师资格网每天7:00—24:00开放。
 
2. 报名网址
 
申请人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国考合格人员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后续查询;2014年及之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可持毕业证书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此类人员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后续查询。此类人员如申请对应所学专业以外的其他种类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获得合格证。
 
三、认定机构及权限
 
各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法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所在地的市(州)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
 
四、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院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作为可毕业证明;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国考合格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核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下载打印);
 
8.社会人员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工作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如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材料、学历认证报告等。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复印件时应依序装订成册。
 
五、认定结果告知时间、方法及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安排
 
各地春季认定工作须在7月10日前结束,秋季认定工作须在12月10日前结束。认定合格人员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各认定机构要在信息系统中的现场确认注意事项中注明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便于申请人咨询和办理后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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