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做好2017春季内蒙古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教师函〔2017〕18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7〕1号)要求,为做好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现就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时间安排
2017年自治区春季教师资格认定时间为4月5日—5月26日。具体安排如下:
(一)信息发布时间:3月31日以前。
(二)网上报名时间:4月5日—4月14日。
(三)关于各级认定机构的具体认定时间、网上报名时间、现场确认时间、报送材料时间以及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时间,请申请人关注本人所选择的认定机构(教育局、政务服务中心)发布的相关信息,每个机构设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和现场确认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安排: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的高等院校均为现场确认用户。各确认用户须在4月28日前完成材料审核及数据上报工作;其他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等院校)须在4月17日—5月6日完成材料送审工作。
二、网报地址
申请人网上申报登录网址为: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每天的开放时间为7:00—24:00。凡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请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登录,其他申请人员(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人员和师范类毕业生)请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登录进行网上注册,提交申请信息,按照提示完成网上报名工作。
三、政策要求
(一)专业要求。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二)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问题。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医务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被医学院校聘任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并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课程(需任教学校教务处出具有效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必须已取得中级及以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方可申请认定。受委托有认定权限的高等院校,只能受理有直接人事隶属关系的附属医院在职医务人员的申请。其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教育厅办理。
(三)民办高校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问题。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高等民办院校中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已依法签署三年以上聘任合同,并在提出申请时合同存续期在一年以上。
(四)凡与高等院校没有直接人事隶属关系的、有独立法人的、挂靠到高等院校合作办学的机构,其所属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教育厅办理。如发现有高校代为办理的,一律取消其申请认定资格。
(五)2017年各级各类应届毕业生,可在本次春季教师资格认定期间,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其中,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配合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认定程序完成本校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待取得毕业证书后,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各级认定机构要高度重视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要从速办理教师资格证书,为毕业生提供方便。
(六)为做好我区试点准备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凡2017年以前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且两科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不含高等教育,下同),成绩有效期均截止到2017年年底。我区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务必做好合格成绩有效期的宣传告知工作。
(七)为规范管理证书发放,各认定机构必须在认定工作结束后40天内(应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后领取),完成资格证书发放工作,需我厅验印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统一的验印时间为认定工作结束后30日内,过期不予办理。
四、材料要求
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一份。
要求:社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人事档案在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高等学校教师由学校人事处出具。
(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员网上报名时下载打印,并本人签字。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者,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自治区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六)体检合格证明一份,必须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七)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八)高等院校教师在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师范类专业:对于后期本科学历的教师,如果专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提供专、本科毕业证、专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如果专科是非师范类专业毕业,后期本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同时提供专、本科毕业证、后期本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
2.学校与教师签订的两个年度(含试用期)以上的聘任合同。
3.近2年的教学业务档案,含1年实习期。
五、组织管理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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