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3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5.各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六条 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同一学科两次或以上考试且取得考试等级的,考生可用获得的最高等级成绩报考普通高校。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在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要求的基础上,可自主确定本校招生专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录取标准,但需要报省招生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考生报考学业水平考试须缴纳报考费。报考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学业水平考试报考费由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收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我省所有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含运动训练等特殊专业招生、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及高职类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等各类单考单招)的学生,都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并取得相应成绩等级,才能取得普通高校相关专业的录取资格。准备参加我省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和职业院校对口自主招生三二分段考试的学生,可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准备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中等职业学校考生,自行到户籍所在县(区)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户籍学生,在外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期间取得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其考试是由省级教育行政或省级考试部门统一组织的,按规定办理成绩转入手续后,我省予以认可;其考试是由省级以下教育行政或考试部门组织的,我省不予以认可。 第三十二条 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随迁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条件"的非广东省户籍考生,参加本次考试所取得的成绩,如2016年及以后在我省参加高考,可作为普通高校录取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市教育局可根据本细则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