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分类考试招生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招生宣传 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安排组织实施,各高职教育院校是分类考试招生的责任主体。有关高职教育院校,各市、县(区)考试管理部门以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学”)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高校招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方必须重视招生宣传工作,让考生全面理解我省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各市、县(区)考试管理部门要广泛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考生踊跃报考。各高职教育院校要积极宣传院校专业培养、就业优势以及对考生的奖励优惠政策。严禁高职教育院校通过虚假欺骗性宣传、违规承诺吸引或欺骗考生入学,坚决杜绝一切不规范的招生宣传行为。 (二)严密组织实施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测试 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组成部分,各高职教育院校不得录取未参加测试的考生。 各高职教育院校必须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测试工作: 1.开展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院校,针对普通高中学生应组织职业适应性测试,针对“三校生”和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包括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普通高中学生)应组织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开展单独考试招生的示范性高职教育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基础考试,并对不同类型的考生组织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 2.把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作为组织测试工作的重点,制定周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测试试题试卷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良好、测试结果公平公正,切实维护招生考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对在测试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3.切实做好测试有关考务组织工作,特别是部分申报考生人数较多的学校,应合理安排测试考场和测试流程,消除一切可能影响测试正常进行的安全隐患,确保测试过程安全、有序。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将测试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 4.必须严格按照招生章程确定的内容、时间、办法组织相应测试。测试过程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务必落实到人。考生答卷、测试记录、成绩单等相关资料必须保存一年以上,确保可回溯倒查。 5.在学校所在地之外设置考点、组织测试,必须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上有关规定,周密组织、稳妥施考,不得恶性竞争,在组织测试前向设置考点区域所属市级考试招生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6.根据近年工作实际情况,总结经验,主动发现并解决问题,积极应用网络技术,进一步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为考生申请与应考提供更多的便利。 (三)严格依据招生章程确定预录取考生名单 各高职教育院校必须按照本校招生章程开展预录取以及后续工作,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是否预录取考生、预录取至何专业由招生院校决定,预录取过程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解释。 2.文史类招生专业只可预录取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理工类招生专业只可预录取理工类、艺术(理)类、体育(理)类考生,单招类专业只可预录取“三校生”。艺术(文)或艺术(理)类招生,属于全省艺术类统考或联考范围内的专业,只可预录取参加全省艺术类相应专业统考、联考且成绩合格的考生。 3.必须按时准确将本校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省招生办。 4.预录取考生报到注册后,必须按时准确为已报到注册考生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不得出现逾期办理、补办理、更换录取名单等违规行为。违者严肃追究责任。 (四)切实保证考生个人信息安全 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通过网络进行,考生网上申报工作结束后,各高职教育院校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下载所有申报本校的考生信息。各校所下载的考生个人信息只能用于本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坚决杜绝将考生信息交予任何组织用于牟利,不得将考生信息交予中介机构开展违规招生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校际间交换考生信息。各高职教育院校对申报本校的考生的信息安全负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考生信息不被泄露。任何因信息泄露导致的遗留问题甚至法律纠纷,由相关高职教育院校负责解决。考生本人对自己的报考信息要严密保管,如若有意或不慎将信息泄露给无关方,由此产生与考生意愿相悖的后果,责任自负。 (五)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 各高职教育院校,各市、县(区)考试招生管理部门,各中学等生源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六不准”、“十严禁”和“26个不得”等招生工作纪律规定,切实维护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 各高职教育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要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切实把“十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确保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要加强对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并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严禁高职教育院校不通过省招生办违规录取考生;严禁录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考生;严禁高职教育院校雇用在校学生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招生工作;严禁高职教育院校向中学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支付任何用以组织生源的费用;严禁提前发放录取通知书或提前组织学生到校报到注册。因高职教育院校违规招生带来的遗留问题由相关院校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请各市、县(区)考试招生管理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县(区)所辖范围内有关中学,并要求各有关中学加强对本校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加强对考生的指导,充分尊重考生本人的意愿。严禁中学教师包办学生报考手续,严禁中学教师有偿为院校组织生源。中学或中学教师参与违规招生的,一经查实,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