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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第3页

时间:2015-07-22 13:42:36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第3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办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换领新证的,自受理之日前1年内,申领人持有有效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时间累计满12个月的,视为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连续满12个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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