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14年10月1日起私人房屋租赁税
时间:2015-04-19 12:15:17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深圳市2014年10月1日起私人房屋租赁税 税率 计算基数 收取对象
深圳市2014年10月1日起私人房屋租赁税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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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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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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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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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租金收入≤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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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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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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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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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月租金收入>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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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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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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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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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4年10月1日起私人房屋租赁税一览)
出租人(转租人)为个人的,以房屋租赁(转租)合同中约定的租金计算。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低于指导租金的,以指导租金为计算基数;租赁(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1、私人(出租人或转租人为个人的)房屋租赁税的计征标准:
①私房租赁月租金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其中房产税4%)。
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税收综合征收率(4%)
②月租金30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12%(其中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件0.045%,地方教育费附加0.03%)。
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税收综合征收率(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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