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适用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效力等级低的法)与上位法(效力等级高的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效力层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